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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营改增”政策安排的思考

[作者:吕 明[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1元,认购费率为2%,则商业银行代销基金过程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款项为102000万元(1000000000*(1+2%)/10000)。根据商业银行与基金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商业银行代销基金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率为认购费的50%。若该项业务发生于“营改增”以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第009号)文件的规定,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不考虑其他业务,则当月该商业银行的计税营业额为1000万元(1000000000*2%*50%/10000),据此计算得出的应交营业税额为50万元(1000*5%)。若该项业务发生于“营改增”以后,由于商业银行代销基金收取的代收款102000万元并不属于商业银行的销售额,所以该商业银行仍以手续费(佣金)类收入为销项税的计算基数,则当月该商业银行的销项税额为56.6万元(1000000000*2%*50%/(1+6%)*6%),由于没有取得进项税额,则该商业银行当月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也为56.6万元。 与一般代理类中间业务不同,商业银行的代销基金业务收到的代收款由两部分构成,其中10亿资金属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款本金,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代收的2000万元认购费属于“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也不属于商业银行自身的销售额。因此,商业银行代销基金业务“营改增”以后的适用税目应为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业务实际,合理确定各类中间业务特别是代理类中间业务“营改增”以后适用的税目及计税依据,做到合法合规纳税,防范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 卢屹.商业银行代理类中间业务平台设计方案[J].金融科技时代,2012,(03). [2] 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2001.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16.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04. [6]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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