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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会计处理探讨

[作者:白晨曦[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      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是指企业在具体运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所允许选用的会计政策,以及企业在具体运用会计估计时,未按照规定正确运用或随意变更,从而不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情形。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第一,对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未按合理方法估计各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从而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从1999年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的计提损失准备的原则和方法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些公司滥用会计制度给予的会计政策,不按规定的方法估计资产可能产生的损失,在1999年度大量计提各项资产损失准备,有的公司甚至不针对债务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这样做的主要意图在于,待2000年度再转回资产减值准备从而增加2000年度的利润。这实质上是企业利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设置秘密准备,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   第二,企业随意变更其所选择的会计政策。企业对其所选择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发出实际成本的确定方法等,未按照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如有些企业因当年利润未达到预定目标,或者有的上市公司当年度预计将发生亏损,为了达到预定的利润目标或不发生亏损,而变更折旧政策,将原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改为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从而减少当期的折旧费用,增加利润。又如,在市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企业为了满足配股、减少亏损等不恰当的理由而将存货发出的计价由后进先出法改为先进先出法。   第三,企业随意调整费用等的摊销期限。如有些企业随意调整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无形资产通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摊销,在我国,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应按如下原则确定:(1)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2)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限不应超过有效年限;(3)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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