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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风险控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作者:单伟华[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务所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如德勤、安永、毕马威、普华永道等有着明显的竞争优势——资本实力雄厚、规模庞大、管理经验先进、又能提供全球******。外资要进入中国,自然倾向于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国内的企业也会“崇洋”,倾向于聘请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以便拓展海外市场,提升国际形象。这种种都导致国内会计师事务所部分客户流失。可见国内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己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首先,行政责任与审计风险控制。行政责任主要是违反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使事务所及其管辖的CPA承担的责任,是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由于法律对人们有规范作用,它能引导人们趋向社会活动和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合作的合理性方向,能制裁,惩罚和预防违法行为。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事务所,为了避免警告带来的声誉损失、罚款所致的现有财产损失、以及吊销专业资格证书与许可证、责令停业所导致的未来利益丧失等状况,必然会想方设法回避或减轻行政责任。   其次,民事责任安排与审计风险控制。以往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集中在行政和刑事责任上,且被发现的概率不大,无法有效地起到约束作用。民事赔偿风险越大,事务所承担实际民事赔偿的可能性就越大,事务所的损失就越大,于是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事务所就必然提高审计风险控制水平以提高审计质量水平,从而降低民事赔偿风险;而低的民事赔偿风险会使事务所认为控制审计风险起不到经济效果而理性地降低审计风险控制水平。另外,民事诉讼所致的声誉损失也可能使事务所损失更多的未来收益,它会促进审计风险控制的加强。   最后,刑事责任安排与审计风险控制。事务所和CPA一般不敢轻易触及因审计风险控制水平过低、审计质量过低可能导致犯罪的“界线”。如果其审计犯罪有足够大的被发现概率,刑事责任能促使他们至少保持预期不触犯刑法所需的最低审计风险控制水平。   三、事务所相关利益主体收入分配问题   审计风险控制的水平受事务所收入分配所得的影响,反过来,收入分配也能约束审计风险控制的水平。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面临激烈的审场竟争,审计收费很低。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事务所大都奉行多做项目,减少单个项目审计成本的原则。事务所内的所有者、经理人和一般审计人员都是经济人。“经济人”在一切活动中的行为都是理性的,即都是以利己为动机,力图以最小的经济代价去追逐和获得自身最大的经济利益。所以,事务所中会有人贪图眼前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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