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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作者:未知[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五)法律环境对内部审计的忽视
 目前我国已颁发了关于国家审计的《审计法》,关于民间审计的《注册
会计师法》,而关于内部审计的只有审计署颁发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导致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地位上的差异,使得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同时,内部审计没有具体可操作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审计人员面对具体问题也无章可循。
 三、加强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对策
 (一)构建有效的行业管制模式
 有些学者认为,内部审计行业管制模式可分为自我管制模式、政府管制模式和独立管制模式三种。就我国具体情势而言,当前宜采用政府管制和自我管制相结合的模式。一方面,宏观层面上由政府进行管制。政府通过立法或通过设立相关监管机构来限制或禁止有碍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有关业务。另一方面,微观层面上实行自我管制。规范行业自律行为,即注册会计师行业内部通过自行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及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同业互查机制,以确保核查工作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基于该行业的特殊性,行业自律仍然是不可或缺的。
 (二)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风险
 努力改变低法律风险的状况。目前,我国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诉讼方面,还存在诉讼主体不明确、诉讼成本高以及诉讼收益相对低等问题,这无疑助长其违规的风气。因为,在低法律风险的经营环境中,在逐利动机驱使下,会计师事务所会做出不符合相关会计准则的审计行为。
 加大各类利益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力度,提高其道德风险。通常认为,公众对那些违反诚信原则的组织有着天然的厌恶,因而拒绝与这些组织合作,从而使这些组织经营上限于困境。
 (三)增强内部审计部门组织上的独立
 内部审计部门应该对单位中一个具有足够权力的领导人负责。直接领导内审部门的领导级别越高,就有确保内审部门的工作范围足够广泛的权威,能够增强独立性。内审部门经理应有权出席、参加由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审职责有关的会议,如有关审计、财务报告、管理控制系统等会议。通过在会议中提交书面或口头的报告,通报有关审计工作计划和实际审计工作的信息,内审部门就能与董事会直接交流。另外,为了排除其他干扰,应该设立“绿色通道”,使内审部门经理每年至少能与董事会单独会晤一次。这样的直接交流机制,使得审计信息能迅速地以本来面貌到达董事会,避开了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因素。内审部门经理的任免应由董事会确定。
 (四)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精神上的独立
 要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还要求内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必须在精神上是独立的,当审计人员被派去审计自己曾经或即将负责的工作时,常常出现利益冲突,因为一个人不能客观地评价自己的工作;偏见则可能是由个人好恶或
历史原因等造成。即使开始不存在利益冲突和偏见,长期负责对某一部门的审计工作也会使审计双方由陌生到逐渐熟悉,发展出私人友谊,或是由于过于熟悉业务而觉单调乏味,导致懈怠和疏忽。这两种情况都会影响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因此,定期轮换对于保持审计人员精神上的独立是必要的。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承担经营管理责任,不能参与内部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执行,而只应承担与检查、评价和建议相关的审计责任。
 (五)建立独立、健全的内审机构
 事业单位经营者或领导层对内审机构的独立越来越重视。近几年,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事业单位管理机制调整中,机构编制和人员逐渐减少,但内审机构和人员却呈现相对增加趋势,内审部门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一汽集团公司去年将原有的审计处改为审计室,下设六个部,人员增加了8人,达到35人,公司总部给划拨了单独的办公地点。实践使一些事业单位领导人认识到只有内审机构独立,才能保证审计业务正规地开展。内审机构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内审机构在部门或事业单位中应处于较高的层次,它必须是一个独立的、直接隶属于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机构。目前,国外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内审机构直接隶属于董事会,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内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实践表明,内审部门只有隶属于最高领导,才能较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权威性才能得以体现。
 (六)恪守内部审计的职业道德
 内部审计是为有效履行其服务宗旨,应保持审计行为准则的高标准。内部审计师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必须诚实、客观,必须避免参与与其审计工作有利害冲突的、使其不能客观地履行其任务和职责的活动。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在执业过程收集审计证据时应保持合理谨慎,保守秘密。在审计整个过程中廉洁奉公、恪守职责。事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严格遵守审计人员准则,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秉公办事,维护审计人员的尊严和威信。要结合党纪党风
教育和廉政建设,常抓不懈。
 (七)建立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
 目前,我国尚未专门针对国有资产管理立法,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缺乏系统性和条理性,并且由于事业单位的监控机制不健全,缺乏风险与淘汰机制,致使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的责任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其权力和
经济利益也基本不受影响。所以,要想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就必须加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加大打击对国有资产损害案件的查处力度,追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加大罚金的范围,这样才能有效地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
 
参考文献
 1、刘小安.内部审计独立准则[Z].会计专题研讨会,2004(8).
 2、张明丰.会计独立化[Z].会计专题研讨会,2004(8).
 3、明国风.试论内部审计的改进[Z].迎接新世纪
中国
会计问题国际研讨会,2004.
 4、刘明春.内部审计独立性[M].外文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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