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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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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关于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夯实企业资产、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体现了全面性和稳健性的原则,是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重要一步。本文是在理解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独到的见解。

关键词:资产减值 可收回金额  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组 资产组组合

2006年2月我国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并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在上市公司施行。本准则在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IAS36)的基础上又考虑到了我国的具体情况,它的实施对治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对此准则的理解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产减值的定义及范围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所有的资产在发生减值时,原则上都应当对所发生的减值损失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因此,资产减值包括所有资产的减值。但是,由于有关资产特性不同,其减值会计处理也有所差别,因而所适用的具体准则也不尽相同。例如,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等资产的减值,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这些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由相关具体准则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主要适用于企业的非流动资产,其具体包括:

(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3)固定资产;

(4)生产性生物资产;

(5)无形资产;

(6)商誉;

(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

二、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若企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然后将估计的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相比较,以确定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以及是否需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并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原则上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如果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当根据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因此,要估计资产的可回收金额,通常需要同时估计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和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有例外或者作特殊考虑:

1、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2、没有确凿证据或者理由表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可以将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视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对于企业持有待售的资产往往属于这种情况,即该资产在持有期间(处置之前)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可能很少,其最终取得的未来现金流量往往就是资产的处置净收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以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其可收回金额是适宜的,因为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大会显著高于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3、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果无法可靠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三、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及相关处理

(一)单项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在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后,如果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这样,企业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反映在其利润表中,而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应当作为资产的备抵项目,反映于资产负债表中,从而夯实企业资产价值,避免利润虚增,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比如,固定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将根据计提的减值准备相应抵减,因此,固定资产在未来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新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计提每期折旧。

考虑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发生减值后,一方面价值回升的可能性较小,通常属于永久性减值;另一方面从会计信息稳健性要求考虑,为了避免确认资产重估增值和操纵利润,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以前期间计提的减值准备,需要等到资产处置时才可转出。
 

(二)资产组的认定及资产组减值损失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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