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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现阶段我国企业对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策略

[作者:钟晓霞[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货款无法收回或是部分货款无法收回的状况,也就是大家通常    所说的坏账损失。企业的坏账损失在企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并不允许扣除,这样,企业就存在了损失坏账金额和坏账对应的增值税款的金额的双重损失,势必给资金紧张和债务负担重的企业带来严重的打击,因此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在企业坏账损失方面存在不合理性。    (2)存货成本不具有可比性。在现行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中,购入方为一般纳税人时,其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但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时增值税进项税与货款无法分离所以无法抵扣。从而使企业的存货成本由于进货渠道的不同导致了其存货成本的构成项目不一致,而使企业的存货成本不具有可比性,另外在购进货物改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用途时,在现在的税法中规定其涉及的进项税额将不予抵扣:应通过进项税额下的进项税额转出的贷方转入企业的商品成本里。这一会计处理方法导致了如果同一批存货用途不一致时就会产生存货成本上的差异,也就导致了企业存货成本不具有可比性。    (3)企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相配比。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确认原则不一致,销项税额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进项税额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由于确认原则的不一致使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不具有配比性。这样就导致了企业无法根据应缴增值税同销项收入的逻辑关系来分析企业应缴增值税是否合理,是应缴增值税的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可比性收到影响。另外,应缴增值税也影响了对企业现金流量的估计与使用。    三、解决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现状的建议    (1)允许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所对应的的已纳增值税可以抵扣或退还。企业在确认销项税额时采取的是权责发生制,因此应收账款中包含的坏账损失所对应的销项税额也包含在企业的应纳税额中。事实上,企业缴纳的这部分增值税,使国家的税收不合理,同时也加重了企业负担为。为了解决这一状况,企业可按坏账损失的一定比例扣除应税销售额,调整计税基础。例如丹麦税法规定,企业主可从应税的销售额中扣除坏账损失的81.96%(坏账损失额中包含增值税)。依据我国的实际状况来确定一定的比例。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企业在发生发生坏账时,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应收账款”科目。    (2)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全部采用价税分离的方法核算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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