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的现状及其对策分析
二、规范我国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的对策
(一)认清验资局限性,合理归责验资失败的法律责任
如今,社会对注册会计师寄予过高期望,简单认为经过注册会计师机构鉴定的资产等是真实可靠的,而当验资失败时,执法者和社会利益相关者便把验资失败的责任几乎全部归咎于注册会计师。过重的法律责任给予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以沉重打击,造成验资业务逐渐向职业素质较低的事务所集中,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和逆向选择的结果,导致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质量的进一步下降。很自然地,人们开始对验资制度进行反思,认为强制验资制度增加了交易成本,却未起到相应的作用,进而认为验资制度丧失了其存在的合理性。这样不仅制约验资业务的发展,并制约着验资制度发挥其应有效用。因此,必须完善注册会计师验资的法律责任制度,合理归责验资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个问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修订最高院关于验资责任的三项法律解释,明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过错推定原则,以消除目前这一问题的混乱状况。
其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若干案例确立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义务标准。人民法院应当通过一些典型案例,明确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验资中的专业判断问题以及专业判断问题与注意义务标准的关系,确立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标准,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最后,对于确实未尽相当注意义务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如何充分发挥司法资源,使真正应承担民事责任必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这是完善注册会计师验资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法律责任制度的重大问题。
(二)改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
在明确了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中的责任归属问题后,对于验资失败的无过错责任,司法部门应严格追究其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抬高有关部门的违法违规成本。再者,规范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准入机制,鼓励事务所之间的合并。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属于规模经济型行业,在规模的基础上可以实现效率和效果的双丰收,因此,在现实操作中可以鼓励事务所间的合并行为,扩大事物所的规模,使其在执业过程中掌握一定的话语权。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修养及后续教育工作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验程序时,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业务,发表意见,不为委托人或第三人的非法意思表示所左右。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要大力加强对本所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注册会计师要强化专业知识的学习,注意实践经验的积累。
总之,强制验资制度作为提高公司信用程度的重要工具,在今天仍具有重要的意义。不能否认,现在验资失败甚至虚假验资的现象屡见不鲜,但是这主要不是验资制度本身的制度缺陷而是社会尤其是执法部门对注册会计师验资的误解所造成的。继续保留验资制度并对注册会计师验资的法律责任等问题予以完善,应当是现时完善企业资本制度的正确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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