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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共财政视角下中央转移支付审计的若干问题思考

[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可以查明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是否以有效的方式进行运作,在绩效审计的开展之前,需要构建一整套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审计人员通过这一套评价体系,可以从根本上调查处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不当的原因,从而解决资金运用的效用低下问题。但在现阶段,我们的审计部门虽然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绩效综合评价体系,但由于中央转移支付绩效审计标準以及财政绩效审计评价体系存在不健全的地方,同时在审计的过程中也缺乏开展转移支付绩效审计的相关的资源资料,以及缺乏科学的指导与评价依据,因此审计部门还没有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适用情况开展全面科学的绩效审计。   (三)覆盖面不足,缺乏对全部资金进行监督   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审计的覆盖面不足,缺乏对全部资金进行监督,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对中央转移支付审计的权责划分存在漏洞,审计署的组织与分工还存在不合理的现象,无法对中央转移支付的所有资金进行设计,有些地方审计部门也没有将中央转移支付的资金纳入预算审计框架;缺乏对中央转移支付流程的详细审计。审计署的特派办在流程审计过程中主要关注的是中央资金拨付、管理以及使用的环节,而对资金的筹集与结余等环节关注不多,容易造成审计漏洞;对中央转移支付制度了解不够。由于我们审计过程中,主要侧重与对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的审计,而缺乏对于中央转移支付制度的整体性研究,当前我们转移支付资金管理部门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内部控制,因此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的审计还缺乏使用内部控制的具体框架。   二、解决中央转移支付审计问题的建议   在现阶段,我们审计部门通常采用四种方式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进行审计,即绩效审计、财务审计、专项审计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但仅仅通过这四种方式还不能完全解决公共财政框架下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因此,若要解决其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改革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管理的审计   在《预算法》中明确提及对各级转移支付资金必须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体系之中,并将执行的情况向本级人大报告。这是从制度上保障对转移支付审查监督的最基本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地方财政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将一些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单独设项,不纳入预算管理。因此为了确定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是否被纳入预算管理当中,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财政部门的预算以及预算结转项目的审计。其中,对预算结转的审计至关重要,可以发现绝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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