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的会计问题
和准则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标准主要运用公允价值。准则在规定基础上做了一些补充。在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下,准则规定将发起人所保留的服务资产视为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这种做法与FASB和IASC的做法相同。在确定因转移收到的对价时,准则结合《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考虑了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将原来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也作为对价的组成部分。实现与《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协调一致。这种规定也与IAS39的相关规定相同。在部分实现销售情况下,准则补充规定了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如何确定。准则对转移的金融资产采取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人的会计处理单独进行规定。这主要是因为提供财务担保是我国金融资产交易中较多采用的提高信用度的方式,在证券化过程中应用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准则不对资产整体进行终止确认,而是在转让日按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提供担保的取费)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在随后的会计期间,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在该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准则对因持有或卖出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况,分转让前按照摊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两种情况对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规定。
2 计量标准的评价
与FASB140和IAS39的规定相同.规定和准则对资产转移过程中形成的新金融资产和新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尚不发达,类似的金融工具缺乏活跃的市场作为公允价值的依据,现值技术的应用也不够成熟,实际操作中难免会有一定难度。但随着所有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的计量技术不断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公允价值的取得也会越来越容易。
对于新增金融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情况下,FASB和IASC都有规定。而规定和准则中并未对新增金融资产和新增金融负债公允价值无法确定时的会计处理作出说明,这在我国当前公允价值不易获得的情况下是很必要的。对公允价值无法取得时的会计处理进行的规定,可以借鉴FASB和IASC的做法:当新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无法确定时。这些资产价值记为零,当新增金融负债公允价值无法确定时,转让方不应确认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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