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会计诚信的制度途径
摘要:会计诚信缺失的顽疾已经引起学者和相关部门长久的关注和探索,但就目前现状而一言,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会计失信仍是一个远未能解决的难题。本文浅析了提高会计诚信的制度途径,希望能对会计诚信缺失问题的解决起到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会计失信 会计诚信契约 监管
在我国目前制度安排相对滞后的环境下,强化会计制度和监管制度安排有力于会计诚信的实现。因此,必须加快基于会计诚信的制度体系建设以促使会计诚信水平的提高。
1 、完善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较为严重。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学者提出了“程序理性”和“建立会计行为合理化的标准制度”等观点,其目的是期望最大可能的细化、明确会计处理全过程每个具体环节的标准,尽量减少会计处理的可选择性,通过严格控制会计处理程序来达到确保会计信息真实的目的。美国会计信息市场的演变路径是由按信誉披露到管制披露,再由过度管制到适度放松管制;而中国会计信息市场的演变路径是与中国改革的大方向一致的,会计信息市场与资本市场都是从无到有,没有市场自发发育的阶段,而是直接借鉴国外的经验。而且中国会计信息市场会计造假和美国也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 中国的会计造假手段技术很低,未达到利用复杂的会计规则进行舞弊的地步; (2) 中国很多会计丑闻与地方政府主导有关。因此,美国对规则会计导向制定的批判并不一定适合我国会计界的实践情况。
因此,我国会计制度的建设在现阶段应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会计准则建设,并且应该严格促使企业遵照执行。
2 、加强审计监督与独立审计准则建设
在会计规范性制度处于较低的水平时,加强对惩罚性监管体系与相关制度建设是提高会计诚信水平的有效途径。提高对独立审计的监管效率一直是世界各国管理机构共同追求的目标。目前世界上存在着三种主要的监管模式:以行业自治为主导的监管模式、以政府监督为主导的监管模式以及以独立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模式。从实际执行效果看,前两种监管模式都有着明显的缺陷。首先第一种模式下同业互查的效果很值得怀疑,因为理论上讲注册会计师们存在着相互寻租而放松监管的可能性。美国近期一系列财务丑闻的发生,可以说是这种监管模式存在缺陷的显著证据。其次,政府监管模式的效率比较低,只能进行有限的抽查或根据举报线索进行审查,目前基本上处于“民不告,官不纠”的境况,监管强度不够,形不成有效威慑力。比较而言,第三种模式在独立性和效率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势,代表着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模式改革的方向。
因此,我国应加强独立审计监管机制建设,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应建立审计委员会,并由其负责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并要求公司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揭示充分的理由。并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防范利润操纵提供技术支持,增强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尽快制定出一系列与具体准则和实物公告相配套的执业规范指南,以更好地贯彻实施独立审计准则,切实提高审计质量,加强审计执业队伍建设,强化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观念。
3 、建立会计信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
长期以来,由于封建传统和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一直依靠的是公法执法的体制,私法调节的空间非常小。这种状况不但抑制了人们的权利意识,也造成了公法机构的畸形发展,遏制了社会自发机制的形成。而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以及众多个人打假行为的盛行,民事赔偿诉讼机制等私法调节手段开始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会计法律责任认定存在差异且弹性较大。同时缺少法律追究机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追究不力,处罚过轻,失去了打击会计失信者的威慑作用。民事赔偿责任立法滞后,缺乏可供借鉴的执法经验,至今我国还尚无虚假会计信息受害者索赔的民事法律规定和索赔成功的案例。
因此必须把民事赔偿引入会计监管领域。在该机制下由于受害人能够获得经济赔偿,这就调动了其启动诉讼的积极性,使得会计监管不再仅仅依靠监管机构有限的资源,而是调动了广阔的民间资源。这样不仅可以极大的节约监管成本,由于充分利用了受害人掌握的信息,监管效率也会有着显著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