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会计诚信的制度途径
4 加强法律制度的约束性
一个契约被有效履行无非有三种形式:即自愿履行、相互履行和第三方履行。契约自我履行取决于违约成本与履约收益大小的衡量,相互履行取决于契约双方谈判力量与实力的对比。而第三方履行是在前两种履行方式失效的情况下的一种强制履行机制,其实施主要是由国家 ( 政府 ) 以暴力优势作为强制履行的手段进行的,即国家作为契约的第三方最终强制的根源。事实上,社会规范的实施都是以国家法律为依据,对社会成员的遵守提供威慑和最后保障。
国家强制履行作为契约实施的最后保障,其有效性是靠健全的法律制度为前提条件的。法律作为一种契约其本身是不完备的,而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更有许博十一学位论文第六章基于制度的会计诚信与制度完善多的不完善之处。由于法律的不完善,许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处罚。当会计失信获得额外收益而惩罚过小,诚信履约的人就反而吃亏。这是法律软约束的环境下对诚信行为的逆向激励,其给市场树立的示范作用只会使越来越多的
人对诚信契约的背离。
要建立和完善对会计失信者进行法律追究的法律法规和对会计信息失真认定的法律规定及惩治措施。要对现行《会计法》、《公司法》和《证券法》中的虚假会计报告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统一修改,统一处罚标准。为了更加准确地打击会计违法犯罪,可以通过立法修改现行的《刑法》,增加会计行业犯罪方面的有关罪名;同时我国民法制度中必须确立会计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因使用虚假会计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能最大限度地得到赔偿,使会计造假行为在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加大会计造假者的造假成本,从法律上完善政府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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