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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作者:付艳等[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摘 要]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行为,常常会涉及增值税、营业税等税金的核算,本文认真分析了以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以便企业能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关键词]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账面价值计量;增值税;会计处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23. 002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23- 0003- 02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行为,既可以满足企业的经营需要,又可以减少双方的货币性资产流出,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时有发生。从税法的角度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常常会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多种税金的确认与计量。根据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有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两种计量模式。由于会计准则讲解中没有明确说明在账面价值计量模式下对于非货币资产交换中涉税业务的具体处理方法,导致目前对于此类业务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因此必须认真研究并进一步明确。其目的在于使企业能正确地核算非货币资产交换中的涉税业务,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用于交换的是存货、设备、动输工具等货物,对于换出方应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业务,必须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对于换入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增值税的抵扣条件,应确认为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用于交换的是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等,则涉及营业税等多种税金的核算。 
  例如,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13年10月,A公司以其2012年底研制成功的一台H型设备与B公司交换一项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的设备与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均无法可靠计量。A公司设备原价160万元,已提折旧1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成本为15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A公司换出设备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60-10)×17%=25.5万元。 
  对于A公司的此项业务,目前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种做法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由于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无法可靠计量,所以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设备的成本,不确认设备的处置损益。则A公司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为:(160-10)+25.5=175.5万元。A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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