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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作者:付艳等[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借:固定资产清理 1 500 000 
  累计折旧 100 000 
  贷:固定资产 1 600 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755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 7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255 000 
  关于此类业务的第二种处理方法是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即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为换出设备的账面成本150万元,将此项交换中A公司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作为非货币资产交换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其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00 000 
  累计折旧 100 000 
  贷:固定资产 1 600 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1 500 000 
  营业外支出 255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255 000 
  对于B公司而言,假定其取得的设备符合增值税的抵扣条件,对于此项业务也有两种做法。一种做法是以换出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去换入设备确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为换入设备的入账价值,即设备的入账价值为:150-25.5=124.5万元,不确认损益。其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 24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 255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 500 000 
  另一种做法是以换出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的设备的入账价值,即设备的入账价值为150万元;将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为企业此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1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55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 500 000 
  营业外收入 255 000 
  比较上述两种做法,其区别就是对增值税额的处理不同。对于A公司而言,第一种做法是将其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第二种做法是将其作为非货币资产交换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对于B公司而言,第一种做法是将换入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为换入设备成本的冲减,第二种做法是将其换入设备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作为非货币资产交换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笔者认为,对于A公司而言,第一种做法更为科学合理,而对于B公司来说,则第二种做法更有道理。其理由如下: 
  (1)依据会计准则,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一般来说,资产的取得成本应当是为取得该项资产而支付的对价的总和。对于A公司来说,为取得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公司以其设备相交换,为此还需要确认255 000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所以该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理应是设备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增值税额。这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于B公司来说,此项交换中只有取得了增值税发票,才能确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所以B公司取得的设备应当以发票中的金额(150万元)入账,对于其在交换中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则是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此例中B公司没有取得发票,则应以换出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设备的入账成本,不确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和营业外收入。 
  (2)依据税法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在换入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无法可靠计量的情况下,A公司以其设备的账面价值为B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以其换出设备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而B公司换入的设备则应以发票金额(150万元)入账,这符合税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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