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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账面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

[作者:付艳等[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3)从上述两种做法对所得税的影响看,A公司的第一种做法将255 000元的增值税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企业在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必须等到企业转让或者处置该投资资产时才准予扣除,所以只影响转让或者处置当期的损益。第二种做法将255 000元的应交增值税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直接减少企业当期的利润总额。但按税法规定如果不允许在本期税前扣除,则需要将确认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而对于B公司来说,如果会计上以设备发票金额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作为设备的入账价值,则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会产生暂时性差异,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比较繁琐。 
  综上所述,虽然第二种做法对于A公司相对有利,但与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均不相符,所以应当采用第一种做法,而B公司则应当采用第二种做法。在非货币资产交换中还可能会涉及营业税、消费税等相关税金的核算问题,对于这些业务,在会计准则的讲解中应当加以说明,统一核算方法,方便财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准则讲解[S].2012.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3]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Ⅱ[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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