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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高校基金会税收优惠政策比较研究

[作者:戴宇雯 郑振俊[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捐赠个人的所得税优惠。 1. 高校基金会的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四) 项规定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 根据《海关税》《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物资免征关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4)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基金会在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设施的,免征契税。 2. 捐赠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3.捐赠个人的所得税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其中所指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西方国家高校基金会税收优惠政策 1. 美国。 (1)主要免税种类。美国包含基金会的非营利组织涉及的免税税种主要有公司所得税、财产税、销售税、消费税、联邦失业税等。主要有:慈善组织的税收优惠、捐赠收入的税收优惠、在美国捐赠所得无需缴纳所得税。这项规定不仅适用于慈善组织,美国所有类型的组织收到捐赠都不纳税;投资所得的税收优惠:对慈善组织和其他非营利组织而言,还能享受投资所得免税。 (2)个人捐赠者的税收优惠:如果个人向公共慈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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