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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高校基金会税收优惠政策比较研究

[作者:戴宇雯 郑振俊[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构捐赠现金,则捐赠额在个人收入50% 以内的部分都可以享受税前扣除;如果向公共慈善机构捐赠首饰等非货币财产时,则捐赠额在个人收入30% 以内的部分都可以享受税前扣除。在捐赠额超过当年扣除限额时,超过限额的部分可以往后结转5 年。 (3)公司对教育事业的捐赠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10% 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超过部分可在5 年结转扣除。捐赠给高校或符合规定的研究机构,用于生物、物理和应用科学的教育、研究和科学实验,可超限额。 (4)对总遗产扣除教育捐赠等所有捐赠项目后的余额计征遗产税,即对用于教育捐赠的遗产免税,且没有任何比例限制。 2. 英国。 英国不仅从收入的来源性质确定是否具有免税资格,还从这些收入的使用目的上确认是否可以获得免税资格。英国现行增值税税率为20%,而符合公益性质的基金会所购买商品和劳务产生的增值税可以免征,这与美国关于销售税方面的优惠措施相似。在欧盟成员国中,英国是减免增值税最多的国家,所以对于基金会而言,优惠幅度更大。 三、我国高校基金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优惠政策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投资收益。我国除银行存款利息不征税外,其他投资收益如短期投资等理财收入或产业化投资收入,在现阶段都会征收25% 的企业所得税。对比美国基金会的消极投资收入是可以免税的,消极投资的范围包括利息、股利、租金、版税和出售资产。高校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其累计的资金逐年增加,为了使捐赠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许多高校基金会开始考虑从更多的投资渠道运作资金,增加投资收益,更多地为学校的发展及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单纯的定期存款已无法满足高校的投资需要,许多高校尝试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等风险较小、但收益明显高于定期存款的投资,有些高校还尝试长期股权投资等风险性较大的项目。高校基金会投入人力、财力运作资金,钱生钱的目的是更好地满足基金会及学校的发展,其收益也是用于公益性的用途。如果能够借鉴美国的做法,对投资收益免税,对高校基金会无疑是重大利好,能更好地调动保值增值捐赠资金的积极性,使得物尽其用。 (二)手续复杂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捐赠额为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部分,这一比例与国外相比略低。如美国个人捐赠现金,捐赠额在个人收入50% 以内的部分可税前扣除,且超过限额的部分可以往后结转5 年。并且个人捐赠者税收优惠的知晓度还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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