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信业重组问题的思考
可以联想的是,此番国内运营商“五变三”为全业务后,是否会产生同样的连带效应?比如,由于电信基础设施资源更多的共享可能,将对本来就已经日子惨淡的国内光传输、交换设备、器件供应商造成更大的伤害。
三、相关对策
首先,实施市场份额管制。当前,全球电信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加大对市场竞争公平性的监管力度,重点监管主导运营商的市场行为。例如,欧盟在2002年着手建立了对SMP(significantmarket power)显著市场力量运营商的管制体系,指导各成员国实施。欧盟认为,在某一个区域中市场份额达40%,就可以被认定为SMP运营商。日本也有类似做法,认为移动市场的用户占有率、利润占有率超过25%的运营商属于主导电信运营商,NTT Do-CoMo集团及冲绳蜂窝公司均被认定为主导运营商,因而对其实施相对于普通运营商更为严格的管制。韩国政府为了维持市场有效竞争,要求SK电讯市场份额不能超过50%,否则每天罚款10亿韩元,约80万美元。SK电讯为此分阶段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减少并停止促销、广告;限制新用户入网等,终于在2001年6月底前达到了政府的要求。此后,韩国政府又通过单向号码携带等政策限制SK电讯的市场份额不能超过50%,以保持市场结构的相对均衡。
在通信运营领域,市场结构对于产业的整体效益格外重要,因为电信产业具有典型的网络外部性特征。网络规模越大,用户获取的经济价值越大,用户越愿意加入,从而形成大网的吸收效应。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电信竞争就是网络规模的竞争,只有在势均力敌的运营商之间开展竞争,才能保证竞争的有效性。
在英国移动通信市场,四家移动公司的市场份额在20%~25%之间,差距不大。最近,美国通过并购整合也形成了四家全国性移动运营商,前三家每家的市场份额在22.5%~26%之间,也是势均力敌。可见,良性的市场结构可以为产业的强大奠定坚实基础。
其次,加强电信立法。我国在制定《电信法》时要遵循公平竞争、网络共享、保护消费者的原则,对市场准入、电信资源使用、服务质量、技术四个方面作出规定。制定市场准入规定的目的是要实现电信业的合理投资,防止电信基础设施的不合理重复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在对电信资源的规定方面,应建立如号码、频率等资源的计划和分配管理机构,并保障该机构能够按照公平、公益、效率的原则对电信资源向电信市场的参与者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在对电信业服务质量法规规制方面,应在保护消费者基本利益的情况下,就若干服务项目和服务行为规定基本的服务标准。同时,电信业是一个高度资本密集型的产业,需要合同各方对订立的电信有关合同具有长期的承诺。
参考文献:
[1]王琳.对我国电信行业规制改革问题研究[J].财经界,2007,(05).
[2]孔淑红.中国电信业市场竞争格局、竞争策略及发展对策[J].经济评论,2004,(03).
[3]周琳.中国电信行业规制改革[J].产业经济,20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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