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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与财务风险的影响浅析

[作者:徐继金[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与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共同构成了公司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各机构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代表股东的监事和董事一样都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代表股东监督董事、经理,防止其损害股东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可以制约董事、经理,但不受董事、经理制约。但是,就目前情况看,监事会作用亟待加强。首先,具体职责不明确,缺少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公司法对于监事会的监督权规定比较原则,各公司章程中往往也没有相应细化条款;其次,独立性较差,难以发挥监督作用。由于大多数监事会成员来自于大股东,其作用异化为维护大股东的利益,配合董事会和经理进行工作;最后,监事会成员往往兼任其他职务,在专业素养、个人精力等方面无法兼顾,难以形成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监事会监督流于形式,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三、基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公司财务风险控制   1、不断优化股东结构   股权的集中和分散,本身是不可能作为判断公司股权结构是否合理的标准,有效的股权结构主要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可以提高公司的绩效,同时也能够保障公司的绩效更加地稳定,调节与适应非股权结构当中的因素,让公司能够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同时,公司的治理风险的产生还需要优化公司股权的结构,避免出现过度集中或者股权过度分散的现象,除此以外,还需要建立股权制衡,从而实现公司治理的良性循环,或者是通过转让国有股,增加社会的公众股或者进行良性的资产重组,保证公司股东结构合理化。   2、不断完善公司的董事制度   只有强化监事会的监督管理职能,提高公司决策机构的效率和制定出更适宜的决策,保证能够强化独立的董事会制度,充分解决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代理冲突方面的问题,从而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保证监督秩序能够有效地运转起来。同时还需要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当中的治理权力制衡的发展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制度,并通过独立董事的提名、激励约束和选聘等手段,发挥董事在公司治理当中的积极作用,这样可以通过外部董事,真正改变董事会的结构,避免董事长与经理职权独断,增加内部人员的监督控制,强化相互持股公司之间的相互联系,切实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给予监事会一定的实质性权力,董事会的重要决策需要通过监事会,并且能够赋予监事会对于董事和经理解决建议权力。   3、建立针对经理层的长期激励机制   长期以来,中国公司对于公司经理层只是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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