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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低碳经济中有效的碳价格制度

[作者:卢现祥等[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摘要:确定一个有效的碳价格,既能激励企业以及家庭的行为,又能鼓励研究和发展低碳技术。碳价格必须上升到能将温室气体排放的社会成本传递到数以亿计的公司和个人的日常决策中去。把碳价格纳入到经济发展过程中,是我们发展低碳经济、创新低碳技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消费方式及相应制度安排的基础。 
  关键词:低碳经济;低碳技术;碳价格制度;碳税;碳排放权交易;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社会收益;价格信号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2101(2014)05-0053-07 
  从全球战略的角度来理解温室气体排放的后果,如气候变暖所导致的洪水、干旱、冰原融解和海平面上升等恶劣自然现象,这是由人类无休止的自利性经济活动而给他人给世界带来的负的外部性。自利行为无法避免,解决由此引起的负外部性市场失灵的最好办法就是给碳排放定价,以直接的经济性考虑计算减排的成本,那么在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之间的取舍就是简单的和可比较的。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最有效的减缓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的办法是通过基于市场的政策。碳价格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基础。 
  一、碳价格及其功能 
  (一)碳价格及其确定 
  确定一个有效的碳价格,既能激励企业以及家庭的行为,又能鼓励研究和发展低碳技术。碳价格必须上升到能将温室气体排放的社会成本传递到数以亿计的公司和个人的日常决策中去。在欧洲碳价格相对高昂,但是在美国和发展中国家碳排放的价格则接近于0。此外,即便是在碳价格能够覆盖到的区域中,一些区域相对于其他区域受到优惠,并且缺乏能够保证在时间维度上进行有效分配的机制。实施了碳价格的地区(或国家)比没有实施碳价格的地区(或国家)更有利于发展低碳经济。 
  碳价格用于显示产品在消费和生产中排放温室气体所造成损害的信号,即反映温室气体排放的边际社会成本(Marginal social cost,MSC),从而有利于通过“污染者付费”来矫正负外部性。减排的最优水平应该根据减排的边际社会收益(可以用排放的边际社会成本MSC表示)与减排的边际成本(Marginal abatement cost,MAC)相等来确定。 
  然而考虑到碳循环、气候敏感性、未来技术和排放路径等因素,碳排放的社会成本在数值上是难以确定的,其值域范围应当很大,因此,以目标路径和相关边际减排成本为基础来计算碳价格会更好,减排的边际成本(MAC)就成了温室气体的指导价格,另外,考虑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在提高能源安全、减少空气污染和森林砍伐、维持生物多样性,以及提高人类生活水平方面的收益,则可以进一步降低对成本的估计(Stern,2008)。麦肯锡公司基于“自下而上路径”对减排成本的研究显示:如果要实现到2030年温室气体稳定在550ppm浓度水平以下,每年要减排约200亿吨,碳价格则要为20~25欧元(26~33美元)。诺德豪斯运用DICE模型计算的2010年最优碳税为34美元/吨,到2015年达到45美元/吨,到2050年上升到90美元/吨,到2100年达到202美元/吨。ichaelowa等学者(2005)指出:“在收益不确定的情况下,不能使用成本收益分析,那么最好根据成本有效性来实施价格政策,作为次优选择”。 
  (二)碳价格的功能 
  建立并提高碳价格是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的充要条件。碳价格有四大功能。 
  1. 提高碳价格将会为消费者提供什么是高碳商品和服务的信号,因此有利于消费者改变消费行为。对于依靠愿望、信任、富有责任感的公众、环境道德和内疚感来实现主要的减排目标是不现实的,这些因素有利于我们减排目标的实现,唯一能够在有上百万家企业和数以亿计人口的庞大地球取得显著而持续的影响并获得数以万亿美元减排费用的办法就是提供碳价格,通过经济手段改变消费者行为是最持久的。 
  2. 碳价格将为那些使用很多碳燃料(比如说煤炭和石油)的厂商以及那些利用很少或者不用碳燃料的厂商(比如说天然气和核能)提供价格信号。为什么在能源中会更多地使用煤炭?这与煤炭的价格相对较低有关。如果不对碳排放进行收费或引入其他限制机制,煤炭的最低燃料成本地位长时间内都不会动摇。找到煤炭的替代品或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办法对于世界减排行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所以要探讨如何对碳排放进行定价才能使这种价格被纳入化石燃料电厂的电力生产成本中去。发电行业能效低下以及排放超过必要排放量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对于发电厂来说化石燃料价格太低;二是我们对于温室气体排放所造成后果的无知,直到较近时间这种情况才有所改观。美国多数电厂已经老化,平均历史年龄达到了35岁。这些电厂初建时,燃料价格较低。作为一种燃料煤炭的价格要比天然气价格低。即使燃煤电厂在配备污染控制系统后的修建成本要高于燃气电厂,煤炭和天然气的价格差别仍会使燃煤电厂的发电成本相对较低。在发电量不变的前提下,现代燃气电厂产生的碳排放只有老旧燃煤电厂碳排放的1/3。而碳排放降低的原因则在于燃料的转换和燃气电厂能效的提高。
  3. 碳价格将为发明家和革新者发展和引入低碳产品以及引入能够替代当代科技的生产流程提供市场刺激。如果一个燃煤电厂排放了很多温室气体,在时间合理的将来电厂就应该把这种外部性社会成本加总到电价中,这将鼓励污染更少的电源系统对燃煤电厂的替换,例如风力发电就是零排放的一个例子。要想理性评估能源成本,就必须为CO2排放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同样的道理,要想使太阳能取代廉价的化石能源,就必须在提高后者价格的同时降低前者的价格。国际能源署的一份研究表明,有效的价格政策能帮助生态保护新措施更快地融入市场,为消费者所接受。如,光伏技术的销售额正以每年15%的增长速度发展,预计将从2025年起开始盈利。如果增速再翻一番,则到2015年就能实现完全盈利。 
  4. 碳价格有利于形成打破高碳的“技术—制度综合体”,有利于发展低碳经济,即高的碳价格将会使前三个目标所需的信息得以有效利用。改变消费者的高碳生产和消费习惯、让更多的企业低碳生产以及创新低碳技术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要求。协调碳交易税将会使商品价格按照其生产的各个环节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而成比例地上升。把碳价格纳入到经济发展过程中,是我们发展低碳经济、创新低碳技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消费方式及相应制度安排的基础。
    二、碳价格的形成过程及条件 
  我们应该把温室气体排放的成本加到产品价格中去,只有这样我们才会有强烈的动机来寻找更好和更经济的方式以实现商品的零排放生产。外部成本是一种社会成本,是由厂家生产产品时造成的,免费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就会产生社会成本,外部成本内在化会使生产者把这种社会成本加总到产品价格中。 
  20世纪60年代,科斯(1960)提出外部性问题的产权治理构想,迅速得到其他学者和政策制定者的重视和支持(Croker,1966;Dales,1968),自此排污权交易制度形成。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低碳经济中的演化形态,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中被广泛使用,具体形式分为两种: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和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长远看来,低碳发展理念正在全球范围内不断蔓延和深化,以政策工具的整体效益为研判依据,以配额为载体的碳排放权交易有可能成为将来最主要的市场化调控手段,目前已吸引众多经济学家试图对该机制进行探究(Pizer,2002;Daskakis和Markellos,2008;Goulder和Hafstead和Dworsky,2009)。但是,作为低碳转型的实施机制,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动力效应最大化释放还有赖于很多关键环节,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确定一个合理的碳排放权价格(Stern,2009)。由此可见,围绕碳排放权价格的形成机制开展深入研究就显得非常重要。迄今为止,涉及碳排放权价格形成机制的理论文献可谓汗牛充栋,但其研究视角却并非如出一辙,侧重点离散地分布在诸如碳排放权内在价值、市场波动影响和定价方法等方面。我们将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考察对象,以碳排放权价格的形成路径为线索,分析碳价格的形成机理。 
  在政府的政策性引导下培植社会群体的低碳偏好,是我们理性地处理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关系上的时代体现,而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这一理性的具体实现手段,在政府确保低碳激励的有效性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核心思想可以表述为:以确定某一特定时空的环境容量为前提,政府环境管理当局首先对碳排放权利进行行政性赋予,在通过初始分配、流通许可等政策手段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后择机退出,最终利用市场机制调和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 
  要想厘清国家理性在产业组织之间的传导效应,必须对交易机制的路径设计有准确把握。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一种典型的“限额与贸易”制度,其实施路径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步骤:首先是总量确定。环境系统有自我净化能力,但这种能力是有限的,超额排放会打破环境系统的内部均衡。因此,政府必须建立一个动态可调整的总量测算系统,对人类排放行为进行总量控制,并以此作为碳排放权的供给上限。其次是初始分配。在明确某一特定时空的环境容量后,政府将进入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阶段,其实质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政策性营造阶段,碳排放权的基准价格在这一环节被发现。再次是市场交易。在初始分配完成后,政府在环境管理上的强制作用将进入退出机制,其职能逐步向服务型转变,主要任务是配合市场供求机制发现碳排放权的市场均衡价格;在这个阶段,企业在经济理性下会对价格信号进行策略性响应,并最终反馈在社会减排成本和资源配置效率上。 
  当然,上述路径描述仅仅是一种理想的模型化阐释,在现实的运行过程中,来自不同环节内部及其连接节点的不确定性冲击将致使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发生效率偏离。尤其是在初始分配和市场交易环节中,其风险系统更是纷繁复杂,也正是出于这一原因,对碳排放权价格的形成机制研究显得格外引人入胜。 
  在初始分配环节形成的基准价格信号是启动市场交易机制的关键。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经济学立意上看,政府正是借助修正产权制度释放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激活碳排放权的生产要素功能,将排放行为的外部成本纳入碳排放权价格核算体系,并通过厂商的支付决策消除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成本差异,最终实现外部性内在化和环境容量优化配置。因此,碳排放权基准价格的科学设计应当尽可能全面地反映与企业排放行为相关的价值链变动。 
  令人困扰的是,即便不考虑外部因素的影响,为碳排放权设计基准价格仍将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对此,产权学派给出的解释是:商品具有不同的有价属性,同一商品的不同有价属性可以进行产权分割和重组,商品的价格则体现了某一特定权利束的内在价值;同一产权归属下的权利束构成越繁杂,相应的价格发现成本就越高昂,定价可行性也越低(Barzel,1997)。遵循这一思路,许多学者开始探索碳排放权的内在价值构造,并首先将注意力集中在了碳排放权的经济价值上。初步结论为:环境资源是人类繁衍和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在过往的历史中,环境资源的产权长期被置于公共地之中,人类在不断将其进行价值转化的过程中,并没有承担其稀缺性日益增强的后果,甚至还造成了气候恶化等问题。在政府行政性介入后,企业的生产获利可能性与环境产权强制绑定,碳排放权的有无多寡直接影响着企业的价值实现及其程度。因此,为碳排放权确定基准价格,必须首先考虑到这一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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