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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低碳经济中有效的碳价格制度

[作者:卢现祥等[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随着对碳排放权认识的不断深化,很多学者逐渐察觉到碳排放权初始定价问题的复杂性,其根源就在于环境的多功能性。Janssen(1995)认为,某些环境因素与一个民族的历史文化紧密联系,甚至会成为文化的载体。另外,环境质量还会影响生态系统中其他物种的生存权利,这些有价属性都构成了碳排放权的内在价值。近年来,一批学者又立足于企业和普通公民全面发展的平等权利,将碳排放权界定为一种新的发展权(Posner和Sunstein,2008;Mumma和Hodas,2008;Green,2009)。这一系列研究详实了对碳排放权非经济价值的科学认知,又客观地增加了对碳排放权初始定价的难度。当然,考虑到技术可行性,部分学者认为在确定碳排放权基准价格时要以经济价值为主体,而其他非经济价值的损耗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来维持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上的一致性。
    国内学者也对中国的二氧化碳减排成本和碳定价进行了研究,高鹏飞等(2004)运用MARKAL—MACRO模型将能源、环境和经济进行耦合,系统研究了2010—2050年中国的碳边际减排成本。结果显示,当减排率在0%~45%时,碳边际减排成本为0~250美元/吨;姚昕和刘希颖(2010)在保障经济增长的前提下,计算出中国最优碳税的征收路径,由2008年的7.31元/吨逐步上升到2020年的57.61元/吨;陈诗一(2011)利用基于方向性距离函数构建的减排行为模型,度量了中国38个工业两位数行业的二氧化碳边际成本,并在减排率为1%的情景下,估算出2009—2020年间工业全行业的碳税为19~46元/吨较为合适。还有一些学者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设阶段出发,对影响碳排放权初始定价的外部因素进行了研究。其中,许广永(2010)发现,在我国碳定价机制建设进程中,碳排放量衡量标准建设滞后、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缺失、碳排放测量技术水平落后和碳排放权分配方式不当等问题的存在都对碳排放权的初始定价造成不利影响。林云华(2009)从环境政策之间的协调关系出发,认为在排污权的初始定价中,必须考量排污收费等其他政策的规制强度,避免排污权和排放收费的重合使用状况,这一点也为合理确定碳排放权初始价格提供了重要借鉴。 
  早期学者在对碳排放权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中几乎忽略了初始分配问题,因为根据传统微观经济学理论和科斯定理,在零交易费用世界中,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只影响平等,但不会影响交易之后许可证的最终竞争性分配的成本有效性。近年来,随着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逐渐进入实际操作层面,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发现在交易成本存在的现实世界中,一种合理的初始分配是影响环境产权交易市场表现的重要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交易的市场效率(Hahn,1984;Westkog,1996;Woerdman,2002;Cason,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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