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低碳经济中有效的碳价格制度
理论上,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方式有无偿分配、定价出售和拍卖三种。其中,无偿分配是管理成本较低的一种分配方式,环境管理机构根据各企业的历史表现确定相应的发放比例。定价出售方式是指环境管理机构为碳排放权确定一个基准价格,为随后的市场交易提供有效的价格信号。拍卖是与碳排放权交易目的最相一致的分配方式,许多理论分析中均以拍卖作为许可证初始分配的方式,然后在市场上进行交易。
率先进入实施阶段的是无偿分配方式。作为一种探索性尝试,无偿分配方式最先惠及部分在产业转型中利润链较薄弱的企业,为落后产能建立了温和的退出机制。但从长期目标来看,以免费方式分配的许可证比例应该逐渐缩减,并逐步让位于拍卖方式,Goulder(2009)通过一般动态均衡模型生动描述了这一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无偿分配方式还是受到了经济学家的诸多诟病。无偿分配方式意味着,企业在获得初始碳排放权中没有支付额外的成本,相反地,碳排放权将成为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且具有可交易性,企业可以通过交易套利,甚至可以通过策略性定价操控市场运行,事实上导致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稳定。另外,在无偿分配体制中,低碳治理创造的稀缺租金全部流进了许可证集团手中,而这些租金原本可以有效提高政府收入,并通过收入的循环使用获得环境治理的双重红利。Burtraw(1997)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如果减排量小于23%,由无偿分配许可证造成的收入损失及其循环利用后产生的价值将是拍卖制度下治理成本的两倍。Cramton和Kerr(1998)在系统地比较了无偿分配和拍卖制度后认为,无偿分配在节能减排的动态效率、福利分配效应方面也存在较大弊端。他们还发现,如果许可证是通过无偿分配方式发放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会展开寻租竞赛,这将导致政府耗费大量政策规划成本。尽管无偿分配方式漏洞百出,但仍作为主流的分配体制被EUETS等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采用,传统的观点认为,这仅仅是因为它提供了对分配效应更好的政策控制(Stavins,1997)。另外,从其他两种分配方式的成长周期上看,并没有先验的基准价格信号为环境管理当局提供参考,贸然采用有可能会适得其反,只有在早期先采用无偿分配方式积累经验信息,才有可能为其他两种方式的推广奠定基础。
从减排的整体效益来看,拍卖方式有较大的优越性。拍卖方式的基本原则是通过购买者之间的公开竞价来最大限度地发掘碳排放权的价值,其政策价值得到了众多学者的高度赞许。Betz et al(2010)认为,有效拍卖机制产生的基准价格信号反映了节能减排的社会边际成本,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同时还减少了税收的扭曲,提供了更大的创新激励,使成本分配更加灵活,减少了租金分配的政治争议。唯一令经济学家担忧的是,由于现实市场本身就是不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中的市场势力会影响拍卖机制的正常运作。Cong和Wei(2010)发现,垄断势力会摒弃统一价格拍卖方式,采用歧视价格拍卖,进而造成社会福利受损。有学者试图通过制度设计来减少市场势力的负作用,由此使减排分配更接近有效结果,可令人失望的是,在最优实现路径上还是会受到跨期分配的影响(Hagem和Westkog,1996)。
定价方式与政府致力于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意图也是不谋而合的,但从对初始定价复杂性的研究中可以看出,这种直接定价的操作方式在使用阶段、技术可行性等方面会遭遇诸多障碍。从历史上对排污权初始分配价值评估的研究成果上看,平均影子价格模型、IPO定价模型等被广泛使用,部分学者也将这些方法引进到碳定价中,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早期的价格信号奠定了基础(Huang,2010);还有学者突破学科边界,将碳排放权界定为一种实物期权,并通过实物期权模型(Chesney和Taschini,2008)对其进行初始分配价值评估,这为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的多样化和科学性作出了重要贡献。不过,针对这一系列定价出售的方式,有学者作出了善意提醒,即要提防政府部门的价格操纵行为(Cason,1997)。
从政策效率和与政府解决负外部性问题的目标契合度上看,定价方式和拍卖方式都具有相对优越性,但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范围内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尤其是在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全球范围内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将面临新的协议框架,如何将以上研究成果和自身实际相结合,选取合适的分配方式及其组合,值得各国深思。就我国而言,部分学者认清了我国普遍存在企业承受能力不足、政府管理水平相对较低、市场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等现状,建议在初始分配中采用免费分配为主,公开拍卖、定价出售和特殊处理相结合的方式(肖江文等,2002;瞿伟,李俊峰,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