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低碳经济中有效的碳价格制度
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提高碳排放的市场价格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实现它。第一种方法是价格法,如碳税。第二种方法是量化法,如《京都议定书》和大多数政策提议中设想的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简称碳交易)。目前的27美元/吨碳税将会以每年2%~3%的增长率增长。因为碳价格在国家间及区域间相同,因此征收碳税满足了“处处有效率”的条件。如果碳税的轨迹是以适当速度上升的,那么它同时满足了“时时有效率”。征收碳税的第一个优势就是它能够更容易、更灵活地将减排的经济成本和收益结合起来。如果运用排放目标法,那么数量上的限制会引起碳市场价格的剧烈波动,欧盟的二氧化碳总量控制与交易系统就是前车之鉴。同数量法相比,由于价格法没有提供激励寻租行为的人为条件,因此减少了税收途径产生腐败和财务欺诈的机会。应当更加重视价格法而不是仅依靠量化法,如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
在未来的几十年,最优碳排放的价格应当迅速上升,以反映逐渐上升的损失以及满足日益严格的约束。这就是价格的政策坡道。最优的碳价格在时间上应当以2%、3%的真实增长率缓慢上升,以反映出气候变化所造成的日益上升的损失。依照碳价格的最优路径,碳价格将由第一时期的27美元/吨碳排放上升至2050年的90美元/吨碳排放,以及2100年的200美元/吨碳排放。在排放受到限定的情形下,可以用“碳价格”作为市场的信号,表示那些使用化石燃料排放的二氧化碳应当支付的市场价格或罚金。碳价格可以通过“碳税”来实现,化石燃料价格越高,那么使用替代能源的内在激励也越大。
在温室气体减排治理中,碳价格一般通过政策工具得以形成:在“命令—控制”型的政策工具下,碳价格体现为减排成本除以减少的排放量;在税收工具下,碳价格表现为以单位减排成本为基础设定的税率;在排放权交易机制下,政府首先确定减排数量和初始配额,价格由市场上的买卖双方来决定。诺德豪斯对后两种市场型政策工具的优劣进行了比较,认为实施碳税在设置基准线、处理不确定性、维护价格稳定性、减少效率损失、调节公平性、抑制政府腐败等方面更具优势。然而,斯特恩又指出了实施碳税的一些劣势,例如碳税的实施难以确定真实的减排量大小,税收难以进行国际合作,选民对税收的合理利用存在质疑等。而配额交易的优势除了使排放数量有了较大的确定性,还可以让国际私人的碳金融从富国流向穷国,他还指出,例如设立技术标准的“命令—控制”型政策工具则在快速启动减排、规模经济和技术可预见性方面具有优势,但盲目的管制又会使减排的效率极低。因此,他们都支持混合使用税收、配额交易和管制三种政策工具。
给碳排放定价是一个技术问题,这个并不难。现在的问题是,我们选择什么样的制度能够使碳价充分发挥作用?在必须克服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搭便车问题的场合,制度和组织是补充价格体系所必须的。现代社会日益分散的知识需要一个复杂的制度和组织结构来整合和应用这些知识。
碳交易方式是一种数量控制方式,一般来讲效率比不上像碳税之类的价格机制。是选择碳交易还是选择碳税从表面上看是一个手段的选择问题,但实际上是经济与政治的矛盾。从经济效率来讲,我们选择碳税是最有效的,如诺德豪斯所说,碳价格的设定,可以直接和气候科学及经济研究相联系;温室气体作为存量污染物,其规制更适合税收手段;既有制度能够用于排放规制,并不需要设计或引入新制度等(Nordhaus,1999)但在政治上不可行;碳交易尽管不是最有效率的,但在政治上更可行、阻力更小。
(一)碳交易
设计一些控制污染的市场的做法最早源于美国。据世界银行金融部统计,2008年共有337公吨二氧化碳当量通过各种项目进行交易,是前一年的两倍多,而前一年本身也见证了比更早一年40%的交易增长。世界银行估计,世界碳市场的规模2007年已达640亿美元。新一届美国政府正着手创建一个国内的排放市场,其设计必能避免欧洲制度所犯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