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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低碳经济中有效的碳价格制度

[作者:卢现祥等[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数量法比价格法造成的危害就会多得多。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看,《京都议定书》的数量法的低效已经逐步显示出来,未来几年相关国家又要为全球变暖及减排问题进行博弈和讨价还价。数量型规制比价格型规制更容易受到腐败的影响。价格法为腐败留下的空间要小得多,因为它不会带来人为的租金。此类租金的出现对于经济增长是有害的(此即所谓“资源诅咒”)。在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中,诚信的内在激励严重不足。一些人之所以反对价格型方法的理由是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上它们不能限制排放量。这种反对意见是不成立的,因为并不存在“正确的”排放或者减排水平。直到如今关于碳浓度或者气体变化也没有一致同意的上限。 
  2. 从国际来看,碳排放交易制度的突出优点在于有利于发达国家,这也是为什么发达国家愿意采用碳排放交易的原因。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国际碳市场购买海外减排配额,替代国内减排。碳交易还有利于促进国际合作,在各国减排配额已定的情况下,高排放国与低排放国可以进行减排信用额的交易,这既保证了公平,又有利于提高效率。值得指出的是,通过国际碳市场的交易,不仅可以降低减排的成本,而且有利于国际间边际减排成本的均等化,这是有效减排的基础。总之,通过碳市场可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组成减碳联盟,从而建立一种有效的减排机制。这在目前我们难以采用碳税的形势下碳排放交易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3. 碳税有可能引起“绿色悖论”现象。所谓“绿色悖论”就是假定各国政府都一致同意以固定的速度提高从价税,能源所有者为了减少税收负担,面对或预期碳税的开征或提高,他们会增加当前的销售,碳排放会增加,气候变化因此会加快。这就会出现政府的目标和经济主体的目标不一致。绿色悖论意味着可开采能源的所有者的供给反应将遵循一条不同于普通供给者的反应的逻辑。“绿色悖论”现象是不是普遍存在?它在什么条件下产生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4. 选择碳税还需要一些条件。现行的税收并不是为环境目的支出而设计的。人们直接推动的碳税一般有两种:一种是部分或全部收入用在环境用途的税收;另一种是在于影响人们的行为使之与气候变化目标相吻合的税收。碳税对于公民来说必须是透明的。碳税的目的在于帮助消除环境方面的外部性,尽量使各个主体活动的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看到了庇古税的伟大。但是为什么开征庇古税又这么难?是成本太高还是有其他方面的原因。碳税的开征应当尽量接近于生产地,以便适应于制造过程的一切相关方面。 
  碳税的开征要有效并能得到有效实施,必须做到,第一,必须把碳税的收入用于环境保护方面。如在一些采用碳税的国家,只有丹麦二氧化碳排放绝对总量下降了。这是因为丹麦人将税收用到的补贴节能行为方面。第二,必须要有税赋互换(tax swaps),用碳税从根本上冲抵其他方面的减少量。这种碳税可以创造出“双重红利”,限制了排放,同时又带来了其他方面的好处。美国的一项研究分析说,每公吨碳15美元的税会抵补上假如对工人挣得的人均3 660美元工资免征联邦社会保障税而导致的税收减少量。为了获得政治上的合法性,把税收收入花在环境用途上将十分关键。第三,税收规制在激励创新,某种程度上也包括在控制创新方向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它们既能起到激励的作用,也能起到惩罚的作用。 
  此外,开征碳税还涉及到税收的公平问题。为什么英国没有在引进家庭碳税或能源税方面跟随北欧国家?其原因是英国的燃料贫困反映了该国独特的居家热力性能不足。在使用的十个收入群体样本中,某些家庭消耗了比其他家庭多六倍的能源。最贫困的家庭的单位能源支出比最富裕家庭更多。这时征收统一的碳税就不公平了。但可以采取“气候变化附加费”之类的方法解决这个问题。 
  总的来讲,选择何种经济手段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在减排目标已定的情况下,是利用价格机制,还是利用数量机制来实现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面临巨大不确定性的时候,碳税更为有效率。价格机制作为减缓全球变暖的协调者和推动者,其力量要强大得多。相对征收碳税,实施碳交易制度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减排的作用要比前者大很多。由于碳交易制度可以让我们提前知道温室气体的减排总量,所以相对征收碳税,它在一些市场经济不成熟的国家更有效。此外,选择何种经济手段发展低碳经济还要考虑社会的承受力。大量发展中国家需要发展低碳经济,它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不成熟,税制也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所以碳交易制度具有较大的优势。选择碳交易制度有两大好处,一是实施的成本相对较低,有利于调动企业和个人加入发展低碳经济的积极性。二是这种选择更多地与全球化联系在一起。碳交易更有利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形成集体行动,达成减排协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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