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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强企业应对反倾销诉讼能力的对策建议

[作者:雷兴长 郑志宇[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摘要:在贸易摩擦中,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对中国企业应诉的援助力度,建立相应的援助中小企业应诉反。倾销案的援助机制;企业作为贸易摩擦的主体之一,也应建立健全国际贸易冲突的应对机制,增强企业自身的应对能力。   关键词:企业 贸易诉讼 对策建议   一、中国企业在贸易摩擦中极为被动   贸易摩擦,是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每一个国家和每一个企业不可避免的极为正常的经济现象。在市场经济国家,贸易摩擦往往是由当地企业向本国政府有关部门或仲裁机构提出诉讼,仲裁机构通过被诉讼产品的企业应诉来化解或判决两国或多国企业之间的市场纠纷。由此可见,大多数贸易摩擦行为的主体是相关国家的企业,而不是政府部门。但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摩擦诉讼案中的应诉太少,起诉更少,导致中国在贸易摩擦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1995年至2004年,在中国对外贸易摩擦过程中遭到反倾销诉讼的411起案件,中国企业的应诉率不到50%。2000年前,中国企业对国外提出反倾销诉讼几乎不应诉。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企业对国外反倾销诉讼案的应诉率开始上升,但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应诉率不平衡。   中国企业对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诉讼案格外关注,应诉率在9o%以上,但对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案应诉却很少,如对印度、土耳其、南美等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应诉率却非常低,对非洲国家的反倾销案几乎不应诉。如非洲的埃及,自1996年以来,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共l2起,涉及11种商品,由于中国企业没有一家进行积极应诉,结果l1起被诉讼案的有关产品,被埃及政府实施贸易保障措施。   中国企业在贸易摩擦诉讼案中的应诉过少,不仅造成自己在贸易摩擦中的被动局面,而且导致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案在各国迅速蔓延泛滥,产生传播性极强的“瘟疫”效应。目前,尽管中国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量不多,但这些国家的市场潜力大,中国企业不对有关国家反倾销诉讼案积极应诉,会造成严重后果:一是由此促成这些国家更加频繁地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二是其他发展中国家也就会纷纷效仿。因此,对发展中国家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诉讼案,也不能等闲视之。   二、中国企业应诉较少的原因分析   在贸易摩擦诉讼案中,中国企业应诉较少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中国企业对国外反倾销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应诉反倾销案不积极。1998年,欧盟一些生产商诉中国硅铁产品倾销,当时欧盟委员会分别向中国37个出口商发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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