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招投标投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投诉处理的对策
1.创新调查取证方法,建立协作办理机制。联合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公安、检察以及财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移送和协作办理违法违纪案件。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本行业违法违纪案件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检察、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须协助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涉嫌犯罪的,进行刑事侦查并依法处理。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行政执法和监察督查的职能,使司法、行政和监察技术手段在办案中得到综合运用。
2.有效处理异议,着力化解投诉。为了有效防止异议,首先源头上下功夫,督促招标人科学、公正的编制招标文件,避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力争做到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排他性的不合理条款评标办法尽可能客观、公正、明确、细致,可操作性强,努力降低人为因素。其次在评标时代理机构将评标办法和标准向评委解释清楚,并提醒评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打分办法客观、公正、独立的打分。此外,做好评标保密工作,也是减少异议的重要手段。一旦出现投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首先要给予足够重视,及时、主动、坦诚地与异议者进行沟通,全面了解异议者的想法、要求,切忌用训斥、粗暴的言语简单化处理,从而引起矛盾激化。在异议处理过程中,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要勇于担当,不回避、不推诿、不敷衍,深入研究、及时答复,妥善处理投标人的异议,力争不让异议演变成投诉,从源头上化解投诉隐患。
3.加大恶意投诉成本,抑制恶意投诉行为。目前,现有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仅对恶意投诉行为进行禁止和驳回,没有打击和惩戒规定,加上投诉成本低、投诉渠道广,造成了恶意投诉持续发生,给行政监督部门带来很大的压力和行政成本。招投标投诉是招投标活动中长时间存在且无法避免的,因此,需要改进对招投标投诉及恶意投诉的管理、创新监管方法快速处理,增加恶意投诉的投诉成本。一是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内制定恶意投诉处理办法,对恶意投诉当事人加以规范和惩戒;二是增加恶意投诉成本,对其计不良行为记录,扣减信用分值,影响招标投标进程且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列入“黑名单”禁止其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