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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准则在铁路施工企业的应用探讨

[作者:欧丽君[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拆迁、补偿属于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是甲方建设单位应该保证的必要施工条件,但目前这些工作都是由乙方施工单位开展,这期间由于各种不可预计的情况都可能发生,施工单位投入的成本和时间是无法准确估量的,从而也会对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带来一定的影响。   (二)合同总收入和合同总成本的可靠预计有难度   如何准确预计合同总收入和总成本是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核心问题,但实际工作中各种因素的存在增加了这项工作的难度。首先,工程中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不确定因素对合同工程量直接产生影响,而合同工程量的不确定性,又将直接影响对合同总收入的可靠估计,导致合同预计总收入发生变化;其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施工图纸滞后、生产要素的市场影响、意外事故的不可预测性及各种干扰因素的存在,增加了合同总成本的预计难度;第三,部分工程项目虽有初始收入,但由于工程庞大、施工周期长,变更和索赔的批复程序复杂,因变更和索赔以及其它因素增加的合同收入确认滞后,造成合同总收入难以可靠预计,或即使能够预计但缺少相关依据;最后,铁路施工企业自身的项目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等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合同总收入和合同总成本的可靠预计。   (三)完工进度难以合理确定   完工百分比的计算是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关键环节。建造合同准则规定了3种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比较常用的方法是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首先,累计实际发生成本的计算受制于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如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材料成本的核算方法、对已发生未结算施工成本的预估等)对实际成本的影响是不同的;同时,会计核算的及时性也会对累计实际发生成本产生较大的影响,例如,当已出库但尚未用于工程实体的材料在资产负债表日未及时办理退料手续时,就会增加当期的累计实际发生成本;当材料已用于工程实体但发票未及时取得,核算时没有及时预点或者预点不实,就会导致当期的累计实际发生成本不实,而无论累计实际发生成本是多计还是少计,均会影响完工进度的计算,进而影响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影响当年的利润;其次,合同总成本的预计及调整受人为因素的干扰更大,在累计实际发生成本不变的情况下,预计总成本不同,计算出完工百分比也不同,从而影响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   (四)工程结算不及时,增加资金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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