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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准则在铁路施工企业的应用探讨

[作者:欧丽君[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风险   我国建筑施工市场目前还不够规范,铁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预付款或进度款的支付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多方面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处于弱势地位,在这个前提条件下,按建造合同准则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虽然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却偏离了谨慎性原则,因为它是施工方的单方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按经过建设方、工程监理方、施工方三方签字认可的验工计价单来进行工程结算,大多低于铁路施工企业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收入,主要原因可能是:工程结算滞后于确认收入的会计期间;实际发生的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成本,导致按照成本计算的完工进度被高估,但在实际工作中,也确实存在建设单位为了拖延工程结算时间、拖欠工程款而故意不签字确认验工计价单的情况,同时,还存在建设方对变更工程批复不及时的情况,上述原因都会造成的已完工未结算款所占比例的提高以及资金回收风险的增加。   (五)对会计利润客观性的不利影响  为了便于合理调配资源,目前铁路工程实施的大多是“大标段”招标,中标后,一个建造合同往往包含较多的单项工程,每一个单项工程的毛利率和施工前后顺序的也不尽然相同,有的单项工程可能是盈利的,有的单项工程则可能发生亏损,加之各单项工程可能在不同的会计期间施工,单独报告合同损益与合并起来报告合同损益会不相同。 例如,某项目部承建的一个建造合同工程就分为路基工程、涵洞、桥梁工程、轨道工程等单项施工工程,每个单项工程按一定的施工顺序组织施工,单项工程的毛利率也有高有低,但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规定,各期计算出的合同毛利不能客观的反映正在施工的某单项工程的实际毛利率,如果把各单项工程作为独立的会计核算对象来分别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和费用,单独报告合同损益的做法显然又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违背了建造合同准则关于合同分立和合并的相关规定。   目前,大多数铁路施工企业的做法仍然是把各单项工程合并起来报告合同损益,这种做法产生的问题就是按照建设合同准则的规定确认的当期会计利润不够客观,也失去了用会计利润来进行顶目考核的可能性。   三、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建议   (一)完善各种法规制度,规范铁路建设外部环境   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效果与铁路建设环境密切相关,目前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存在的若干问题主要表现在:铁路建设与地方政府的配合工作复杂;材料价差增幅较多,与设计概算相差甚远;铁路工程设计较少招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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