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
场的第一线,可以迅速及时地随市场作出反应,采取行动,从而降低监管的成本,提高社会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应具体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独有的自律监管,把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证券自律监管的主导力量。然而现实中的证交所的自律监管职能非但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而且存在很多阻碍其有效发挥的障碍:
(l)由十证监会与证交所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而法律对证交所的性质、地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证交所很多职能在很大程度上都要证监会的授权,证监会也代替证交所行使了一部分自律监管职权,致使证交所看起来像一个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2)由于股市的发展能给当地政府带来巨额的税收,可以大力推动当地相关产业的发展,加上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沪深两地交易所之间竞争激烈,相互抢夺上市公司的现象相当严重。
(3)证交所本身在组织形式即会员制上存在很大缺陷,实行会员制不利于证券交易的公正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随之加大,容易形成市场垄断,这些都导致证交所的很多自律监管职能到不到有效的发挥。
(4)上市协议不是由证交所和上市公司商议决定,而是政府部门硬性规定的产物,不能体现为市场参与主体相互竞争和相互妥协的产物,而是游离于利益关系之外的产物,也就不能发挥市场高效配置资源的职能。
三、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作用的思考
正如由上所阐明,加强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使之成其为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中坚力量,将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和谐构建。具体来说可以作以下方面的尝试:
(1)要强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必须从监管理念上人手,从根本上消除证监会把证交所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的监管理念,树立证交所是我国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主要力量。
(2)完善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对证交所的权利实行法定授权,进一步明确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职能分工,明确证交所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真正将证交所作为一层独立的监管主体。
(3)赋予证券交易所更多的权力。证券交易所自主决定其人事安排,比如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
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应具体根据我国实际国情,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独有的自律监管,把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证券自律监管的主导力量。然而现实中的证交所的自律监管职能非但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而且存在很多阻碍其有效发挥的障碍:
(l)由十证监会与证交所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确,而法律对证交所的性质、地位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证交所很多职能在很大程度上都要证监会的授权,证监会也代替证交所行使了一部分自律监管职权,致使证交所看起来像一个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2)由于股市的发展能给当地政府带来巨额的税收,可以大力推动当地相关产业的发展,加上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沪深两地交易所之间竞争激烈,相互抢夺上市公司的现象相当严重。
(3)证交所本身在组织形式即会员制上存在很大缺陷,实行会员制不利于证券交易的公正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随之加大,容易形成市场垄断,这些都导致证交所的很多自律监管职能到不到有效的发挥。
(4)上市协议不是由证交所和上市公司商议决定,而是政府部门硬性规定的产物,不能体现为市场参与主体相互竞争和相互妥协的产物,而是游离于利益关系之外的产物,也就不能发挥市场高效配置资源的职能。
三、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作用的思考
正如由上所阐明,加强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职能,使之成其为我国证券市场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中坚力量,将有助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和谐构建。具体来说可以作以下方面的尝试:
(1)要强化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地位,必须从监管理念上人手,从根本上消除证监会把证交所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的监管理念,树立证交所是我国自律监管体系中的主要力量。
(2)完善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机构的性质、法律地位、组织形式,对证交所的权利实行法定授权,进一步明确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职能分工,明确证交所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真正将证交所作为一层独立的监管主体。
(3)赋予证券交易所更多的权力。证券交易所自主决定其人事安排,比如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