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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可行性与相关问题研究

[作者:罗晓光 刘晓欧| 打印 | 关闭 ]

摘要:股票类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在不存在活跃市场报价情况下应该采用估值模型计量其公允价值。本文在对Feltham和Ohlson提出的剩余收益模型分析的基础上,以国内学者对Feltham-Ohlson 模型结合中国证券市场数据所做的实证研究为依据,分析了以Feltham-Ohlson 模型计量股票类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可行性,并根据中国会计环境和其它环境研究应用该模型计量股票类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几个具体操作问题。
  关键词: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Feltham-Ohlson 模型
    一、引言
  公允价值已成为目前国际通行的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价值的计量属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9)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均明确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以赚取差价收入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是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相关财务准则,企业所拥有的股票类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计量依据其可靠性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在所拥有的股票存在活跃市场报价时,直接以其活跃市场报价计量其价值;第二层次是在所拥有的股票不存在活跃市场报价,但类似股票或其他金融资产存在活跃市场报价时,可根据类似股票的活跃市场报价经适当调整计量其价值;第三层次是如果所持有的股票既不存在活跃市场报价也没有类似股票的活跃市场报价情况下,可以采用估值模型计量其价值。[1]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由于金融体系不完善,股票市场也不健全,虽然企业拥有的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股票可能已经上市,但其在股票市场上的交易量低、交易活动不活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其市场报价作为公允价值将是不真实的,[2]相反采用估值模型对其价值进行计量更符合公允价值的计量目标——市场对资产或负债项目现时脱手价格的估计。[3]
  20世纪90年代由Feltham和Ohlson(1995)提出的剩余收益模型——Feltham-Ohlson 模型(以下简称OFO模型)得到了普遍认可和广泛应用。[4]本文拟在国内外关于Feltham-Ohlson 模型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内学者针对中国证券市场数据所做的实证研究结果,探讨以OFO模型计量股票类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可行性,并就中国会计环境和其它环境研究以OFO模型计量股票类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相关问题,为股票类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提供方法和借鉴。
  二、OFO模型的提出与相关研究回顾
  OFO模型是以股利折现模型为基础而提出的剩余收益估值模型。所谓剩余收益是企业的净盈余与股东所要求的报酬之差,可以表现为企业报告的收益减去无风险利率与企业权益账面价值之积。剩余收益理论认为企业只有获得了股东所要求报酬之外的盈余,才形成剩余收益,表示为未来每一时期收益超出资本成本那一部分。该模型将公司的活动分为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相应的将公司资产分为财务资产和经营资产,并提出了三个基本假设:首先,预期股利的现值决定了股票价值;其次,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符合净剩余关系(Clean Surplus Relation,CSR),即企业权益账面价值的变化等于盈余减去股利;第三,剩余收益的随机序列过程遵循线性关系。在此基础上Feltham和Ohlson提出了如下的公司理论价格模型。
  ω11代表经营活动超额盈余的持续能力,ω12代表经营资产会计计量的偏差水平,ω22代表经营资产的增长率。根据公式公司股权的理论价值可以用当期会计数据表示,且只与公司当期权益资本账面价值、经营资产当期账面价值、公司当期盈余及其它信息有关。[5]
  由于OFO模型可以方便的使用会计数据估计公司股权价值,在提出后受到了广泛的关注,许多学者对该模型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使用美国、瑞典、日本、西班牙等国的数据,研究发现该模型在预测公司超额收益和评估公司资产方面都有较好的准确性,根据OFO股权估值模型得出的理论价值能解释美国股价的68% -80%,在大多数情况下模型会低估公司的市场价值,在模型中是否考虑“其它信息”是决定模型估值是否准确的重要影响因素。[6]
  三、OFO模型在中国的适用性
  是否可在中国采用OFO模型进行公允价值评估的关键是该模型是否适用于中国的经济与会计环境,本文拟以国内学者以该模型结合国内市场数据所进行的实证研究结果为依据分析该模型在中国的适用性。在OFO模型被引入中国后有大量学者结合中国市场数据对该模型进行了实证研究,[7]表1中归纳了部分实证研究结果。
  从表1可以看到,7项研究所涉及的数据时间从1993年到2010年,时间范围最长的为10年,最短的为3年;研究所涉及的公司类型有4篇为上市公司,两篇为金融类企业,一篇为医药零售类企业。整体上看实证研究证明,尽管中国证券市场与国外证券市场的环境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以OFO模型对中国公司的未来市场价值进行估计还是适用的,并具备一定的精确性。
  另一方面,根据研究结果OFO模型在中国对股价的解释能力远远低于根据美国数据所做的实证研究的解释能力(相关研究表明在美国模型对股价的解释能力可以高达68%——80%),说明在中国以该模型进行公允价值评估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对模型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应用OFO模型的相关问题研究
  相关实证研究证明在中国应用OFO模型对可交易性股票金融资产确定其公允价值具有可行性,但在应用中需根据实际情况对模型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提高估值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以下就应用OFO模型模型确定可交易性股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几个具体操作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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