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系统理论分析上海共有产权房政策
3.价格监督
在价格监督方面,主要参与者是价格主管部门。
(三)共有产权房的受理
在此阶段中,对共有产权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审理就显得至关重要。2009年6月,上海市启动“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民政、人保、税务、公积金、房管、银行、证监、银监等14个部门建立“电子比对专线”,通过查看存款账户、股市账户、纳税记录、房产登记、公积金缴纳情况等,了解低保、保障房申请家庭的实际经济状况。这个过程牵涉到众多参与主体,体现了上海市政府联合执政、信息化、现代化执政的特点。
政府单方面的管理并不能反映政策的执行效果,双向沟通和治理理念是关键。虹口2012年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增加了选房意愿表达环节。民众不仅是政策的被动客体,他们更是政策改善的表达者、参与者。
四、行为
共有产权房政策是一种住房保障行为。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根据目的可以划分为以下行为:以刺激经济增长为目的,还是以促进民生为目的;是以收回政府投入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减轻政府债务负担为目的,还是以让政府住房福利显性化为目的;是要调动居民个人住房消费潜力,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从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还是要盘活保障性住房存量;是要促进居民住房水平提高,还是要促进居民住房自有化水平提高;是要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还是要解决居民之间的收入分配问题;是要促进住房保障,还是要增进住房福利。那么,共有产权房政策到底是什么行为,必须结合政策背景判断,每个政策的出台都是为了解决某一社会问题。显而易见地,共有产权房是为了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因此,共有产权房归根结底是一种住房保障行为。同时它也确实起到了一些其他作用,比如刺激经济增长、减轻政府债务负担等。
除此之外,透过共有产权房的种种政策,不难发现共有产权政策体现了政府通过市场完成公共利益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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