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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股份合作制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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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价折股,即按征地价。在价格已明朗化的地方以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费为依据;在土地价格初步明朗化的地方,以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费 和当地土地纯收益为依据,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在土地价格尚未明朗化的地方,以各类土地的农业纯收入为依据。其二是通过土地不作价的方式,即按土地的实物形态。通过对集体土地重新测量,由村民委员会或专门的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价折股。
    2.设置股权。农地股份合作制下,通过股权设置,形成集体股和个人股并存的基本股权结构。集体股由原社区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形成,归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持有者为村委会或经济联合社,其股份所得红利用于集体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事业;个人股指由社员个人持有的股份。对于个人股份的确认,比较典型的方案是由三种股权,即基本股、承包权股和贡献股。基本股以一定时间户口所在地为标准,固定若干年,期满后随人口增减而调整,所占的比例最低;承包权股,根据农民承包土地的多少来确定;贡献股,根据农民劳动年龄和对集体的贡献大小来定。许多地方实行农民股权“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对新增人口实行配售股,一来解决了因人口变动而引起的频繁的股权调整,二来解决了新增人口的生活保障和利益分配问题。在土地股份合作制的运行过程中,集体股和个人股比例不一,各自然村根据自身的情况,对土地价值进行股份化,或分设集体股和社员股,或只设社员股,按公平兼顾贡献原则分到社员个人,由行政村向社员个人颁发土地股份证书。
    3.产权界定。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农民个人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全部收归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民或者专业队投标、承包和适度规模经营,社员享有的股权不能流转,只能分红。
    4.分配方式。股份合作制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方式。按劳分配是指承包者在承包经营后所取得的收入以及社员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劳动的工资收入。按股分红指农户依据自己所持股份的数量在集体提取必要的公积金后参与股份分红或与集体一起分红,股权平等,同股同利。按股分配通常又分为按股取息和按股分红两种,现金股按股取息,土地股或劳动积累股按股分红。
    5.组织管理。土地股份合作制下,农民作为股份持有者不仅要行使收益权,还要行使监督权,因此,在组织机构上,实行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制度。股东代表大会是股 份合作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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