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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经济绿色化发展的制度支持

[作者:未知[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摘要: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正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主要论述了制度对经济的绿色化发展,即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生态化、无污染化、无公害化发展的支持作用。指出不能靠消耗资源、牺牲环境换取经济的高速增长,而要依靠科学的制度安排和实施,使我国经济绿色化发展可持续进行下去。


关键词: 经济  绿色化发展  制度支持

  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思认为,制度就是社会游戏的规则,是人们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换行为的框架。它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又称为规则,是指一定的组织机构公开发布和实施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政令、条例、章程等;非正式制度又称为习惯,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过程中约定俗成、共同恪守的行为准则,包括习俗、传统、道德伦理、意识形态等。
  我国经济的绿色化发展,即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生态化、无污染化、无公害化与符合环保法治要求的发展,离不开制度支持,我们不能靠消耗资源、牺牲环境,换取经济的高速增长。因此,制度对我国经济绿色化发展的作用至关重要。
  一、征收环境费制度
  环境费是指根据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由国家向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其开发、利用量以及供求关系所收取的相当于其全部或部分价值的货币补偿。它分为资源补偿费和排污费。
  1.资源补偿费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水法》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这些法规制度的确立,对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与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原有法律法规的缺陷也日趋明显:一方面,收取资源补偿费的范围狭小,许多国有自然资源基本处于任意、无偿使用状态,收取的费用远远低于资源本身的价值,无法通过供求关系反映出其稀缺性。这使得自然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浪费现象严重,导致生态破坏与退化,进而加剧了环境污染;另一方面,由于管理上的缺陷,能收到资源补偿费的多是开发自然资源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如矿山、冶金企业等,而浪费最严重的小型企业(主要是一些村办和私人企业),由于量多面广,往往鞭长莫及。这不仅违背了保护自然资源的初衷,而且造成了市场竞争的不平等。
  2.排污费
  征收排污费是目前世界各国在环境保护中较为通用的一种经济手段,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使环境问题外部不经济内部化的一种方法。
  我国现行的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制定的。总的来说实行的是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即只是对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污染者收费。排污者只要不超标排污,就可无偿使用环境纳污能力资源,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利益与竞争成为社会关系的联系纽带。提高环境资源利用效率,摒弃“环境资源无价值”的传统观念,强化和遵循有偿使用原则显得特别重要。否则,经营者仍会逃避防止、减少、治理污染的责任。既造成环境资源的浪费,又使治理投入多、排污少的经营者与治理投入少、排污多的经营者处于不平等的竞争状态。此外,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污染压力越来越大,仅排污单位排放的未超标部分的污染物,就侵占了大部分的区域环境容量,以至超过了该地区的环境容量。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只对超标排污者收费显然已无法保证和改善环境质量,远远不能满足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
  可见,改变现有的超标排污收费制度为达标排污收费、超标排污加倍收费并予以处罚的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就是说,凡是向环境中排污的单位或个人,均须按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属违法行为,除加倍收费外,应当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等行政处罚。这也是世界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挪威、荷兰等国通行的作法,它们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二、环境税收制度
  环境税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与资源而凭借其政治权力对所有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征收的一个税种。一般地讲,开发、利用、破坏自然资源程度大的行为和对环境的污染、危害程度严重的产品税率高、税赋重;反之,则税率低、税赋轻。对于有利于环境资源的行为、产品,则按照减轻损害的程度进行税收减免。可见,环境税的主要功能在于调节经济主体开发、利用、破坏或污染环境资源的程度,而不是为国家聚敛财富。
  在许多发达国家,环境税早已广为运用。西方国家应用最广的是燃料环境税,如对含铅、无铅汽油实现差别税;对含硫、含碳燃料征收硫税、碳税等。法国对SO2(二氧化硫)、H2S(硫化氢)等征收大气污染附加税;芬兰对含碳燃料征收碳税;瑞典则征收SO2(二氧化硫)税和CO2(二氧化碳)税;奥地利为抑制CO2(二氧化碳)排放,对购买汽车者征收相当于其车价12%的环境税等。
  而我国的环境税收基本上是空白。目前对煤、石油、天然气、盐等征收的资源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主要目的是调整企业间的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而不是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因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我国经济绿色化发展需要实施环境税收制度。这不仅有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环境的改善,有利于履行国际公约,也可作为环境基金的一个来源(环境税具有专项税收的性质,同环境费一样,只能用于环境保护),同时也是强化环境管理、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三、排污权交易制度
  市场条件下,环境纳污能力作为一种十分稀缺的特殊自然资源和商品,是国家所有的财富。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通过发放可交易的排污许可证,将一定量的排污指标卖给污染者,实质上出卖的是环境纳污能力。环境资源的商品化,可促使污染者加强生产管理并积极利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以降低能源、原材料的消耗量,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同时,节余的排污指标可以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或有偿转让,这就提高了环境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了环境质量的改善。可见,政府严格控制下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应是市场体系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是实现经济绿色化和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有效方法。
  一般认为,排污权交易主要是通过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来进行排放控制。其做法一般是:政府机构评估出一定区域内满足环境要求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政府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无偿给予等;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买入或卖出排污权。因总的权利是以满足环境要求为限度的,因此,不管这些权利如何分配,环境质量和环境标准都会是统一的。
  排污权交易将市场机制引入污染控制中。如果排污者能削减其排污量,他的余额就可以出售获利。因此,可以刺激排污者发明或利用新的更经济的处理技术和方式,这样社会治理环境的总费用就会减少,效益差、污染严重的排污者在市场竞争中将处于不利地位。环保团体也可购买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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