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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转制过程中的国有资本流失机理分析

[作者:5189lw[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在转制过程中,有必要经过从试点到扩大试点再到全面推开的阶段,将国有企业分期分批地进行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典型形式的公司制的改造。然而这些从传统国有企业改造过来的公司制企业与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还存在很大差距,没有形成内、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这就容易使经营者从内
部到外部失去监督和约束,客观上为他们实施“内部人控制”创造了条件,导致国有资本流失。
“内部人控制”的形成需要两个必备条件:一是“内部人”要有“内部人控制”的主观动机;二是要有通向“内部人控制”的路径,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这是因为:如果“内部人”没有进行“内部人控制”的主观动机,即使有通向“内部人控制”的路径,他也不会走“内部人控制”之路;如果“内部人”有“内部人控制”的主观动机,但没有通向“内部人控制”的路径,“内部人控制”就不能实现。从第一个条件来看“, 内部人”有没有“内部人控制”的主观动机,首先取决于“内部人”的“公心”和“私心”的轻重:“公心”重于“私心”的“内部人”,具有奉献精神,不会产生“内部人控制”的主观动机;“私心”重于“公心”的“内部人”,就会产生“内部人控制”的主观动机;“公心”和“私心”平衡的“内部
人”,在他认为他所获得的回报低于他的贡献的情况下,也会产生“内部人控制”的主观动机。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后两种“内部人”大量存在,所以,要指望消除“内部人”产生“内部人控制”的主观动机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从形成“内部人控制”的第二个条件来看,通向“内部人控制”路径的第一道“门”是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的情况下,如在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中,所有者和经营者是同一个行为主体,没有“内部人”和“外部人”之分,所以就不可能存在所谓“内部人控制”问题。而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如在公司制企业中,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就属于不同的行为主体,往往有不同的利益偏好和不同的利益目标函数。由于利益目标不一致,二者必然存在利益的争夺和较量。在二者的利益争夺和较量中,经营者往往处于有利地位,因为他们已经掌握了资本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同时还具有信息上的优势。
虽然通向“内部人控制”路径的第一道“门”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但又不能为避免“内部人控制”而关闭这道“门”,否则,企业制度会退回到个人业主制和合伙制中去。事实上,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并不一定会产生“内部人控制”,因为所有者可以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如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设立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代表所有者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督。
但是,我国企业转制过程中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不完善的,监事会还不能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如果由所有者自己直接监督,在投资主体多元的情况下,大量中小股东会产生“搭便车”行为,监督的责任便全部落在大股东身上。然而,在我国由原国有企业改造过来的公司制企业的大股东是国家,而在转制过程中,国有产权主体是缺位的,因而找不到能进行直接监督的“所有者自己”。即使能找到非常称职的政府官员代表国有产权的所有者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直接监督,却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督成本过于高昂。在所有者从内部进行监督行不通的情况下,能否从外部进行监督呢?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外部监督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外部监督主要是所有者通过在股票市场“用脚投票”而进行监督,再加上成熟的职业经理人市场会对经营者构成强大的竞争压力。这种机制能有效地抑制经营者的
“内部人控制”行为。但是,要发挥外部监督机制的作用的前提条件是股票市场和职业经理人市场都非常发达,公司产权归属(股权) 非常分散,公司所有的股票都在股票市场流通。在我国企业转制过程中,这些条件都不具备,所有者从
外部进行监督是行不通的。 以上分析说明,在我国企业转制过程中,公司制企业的“内部人”进行“内部人控制”可以说是畅通无阻的。由于在转制过程中由国有企业改造过来的公司制企业的最大股东是国家,因而“内部人控制”给所有者带来的损失主要由国家来承担,从而必然造成“内部人控制”导致的国有资本流失。
三、转制过程中国有资本流失的应对
我国企业在转制过程中的国有资本流失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改革措施的不配套和不完善;另一方面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因此,要避免因资产评估缺乏客观标准有可能导致的国有资本流失,必须加强资产评估队伍的建设,加强资产评估理论的研究;要避免因资产评估的人为主观色彩可能导致的国有资本流失,采取评估机构评估与市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来确定国有资产的最终价值或价格,即在评估机构评出国有资产价值的基础上,再将该资产推向市场,通过一个社会公众公开竞价的过程来确定国有资产的最终价格,为此,必须建立规范的资本市场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完善的其他要素市场;要避免资产重组的政府行为导致资产重组失败而引起的国有资本流失,也要依赖于产权市场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让资产重组尽可能通过市场进行;要避免转制过程中官僚腐败造成的国有资本流失,必须建立和健全有关资产评估、资产转让、资产重组的法律法规,加强这些工作的监管和执法力度。要避免“内部人控制”导致的国有资本流失,需要从内部到外部建立一整套对经营者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包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赋予人力资本剩余索取权、建立完善的职业经理人市场、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以及解决国家股和法人股上市流通以及国有股减持等问题。当然这些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发展和完善过程。针对转制过程中的问题,应加大社会综合改革的力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想真正发挥现
代企业制度的作用,要求各种配套政策必须跟上,所以,企业转制不单纯是企业本身的事情,国家提供各种配套条件也是转制工作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总之,对于企业转制过程中的国有资本流失,我们研究该问题的着眼点在于尽可能将转制过程中的国有资本流失缩减到最低限度,主要措施包括规范转制程序、完善有关企业转制的立法、加强执法和监管力度及加快企业转制的进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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