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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促销经营中的税收负担比较

[作者:刘东明[来源:互联网]| 打印 | 关闭 ]

加量不加价销售、购物返现金、送购物券销售、打折销售的比较
  
  对于商业零售企业目前促销商品常采用的打折销售、送购物券销售、返还现金销售、加量不加价销售等让利形式来说,每种形式的特点、收效可以说各有千秋,其税收负担也不完全一样。下面对这些方式的涉税问题进行一下比较:
 
  案例2:某商场每销售1000元(含税价,下同)的商品其成本为700元(含税),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而采用以下四种形式:
  购物满1000元,可再选20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1000元;购物满1000元,返还现金200元;购物满1000元,赠送20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商品8折销售。
  假定企业销售1000元的商品,在这四种方式下其纳税情况和利润情况如下(由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少,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同时不考虑其他经营费用以便简化计算):
  (一)加量不加价销售
  这种销售方式是指购物达一定数量,再选购一定的商品,总价格不变。如购物达1000元者,再选购200元商品,销售价格不变,仍为1000元。这也是一种让利给顾客的方式,其销售收入没变,但销售成本增加了,变为840元(700+200×70%),则:
  应纳增值税额=1000÷(1+17%)×17%-700÷(1+17%)×17%-140÷(1+17%)×17%=23.2(元)
  销售毛利润=1000÷(1+17%)-700÷(1+17%)-140÷(1+17%)=136.7(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36.7×25%=34.2(元)
  税后净利润=136.7-34.2=102.5(元)
  (二)购物返还现金销售
  这种方式下,消费者购物满1000元,则返还现金200元。返还的现金是对外赠送,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让顾客得到200元的实惠,商场赠送200元现金应不含个人所得税,是税后净收益,该税应由商场承担,因此,赠送现金商场需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额为:
  200÷(1-20%)×20%=50(元)
  商场销售额为1000元时其纳税及盈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额=1000÷(1+17%)×17%-700÷(1+17%)×17%=43.6(元)
  扣除成本、对外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利润为:
  销售毛利润=1000÷(1+17%)-700÷(1+17%)-200-50=6.4(元)
  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1+17%)-700÷(1+17%)]×25%=64.1(元)
  税后净利润=6.4-64.1=-57.7(元)
  (三)赠送购物券销售
  这种方式下,消费者购物满1000元,赠送200元购物券,可在商场购物,这相当于商场赠送200元商品(成本为140元),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由商场承担,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销售价格1000元的商品,其纳税及盈利情况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1000÷(1+17%)×17%-700÷(1+17%)×17%+200÷(1+17%)×17%-140÷(1+17%)×17%=52.3(元)
  销售毛利润=1000÷(1+17%)-700÷(1+17%)-140÷(1+17%)=136.75(元)
  由于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1+17%)-700÷(1+17%)]×25%=64.1(元)
  税后净利润=136.75-64.1=72.65(元)
  (四)打折销售
  这种方式下,企业销售价格1000元的商品,只收取售价800元,这项销售行为,成本为700元,含税销售收入800元。
  应纳增值税额=800÷(1+17%)×17%-700÷(1+17%)×17%=14.5(元)
  销售毛利润=800÷(1+17%)-700÷(1+17%)=85.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85.5×25%=21.4(元)
  税后净利润=85.5-21.4=64.1(元)
  综合以上四种方案,可以看出方案一最优,方案三次之,而方案二即返现金销售则不可取。从以上的分析可见,同样是促销,可以有很多种形式,各种形式让利程度、企业税收负担和收益都不一样,因而促销效果和企业收效也不一样,因此商业企业在进行营销决策时,首先应分析和权衡各种方式的税收负担,进行相关的纳税筹划。
  但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仅从数字上看加量不加价销售净利润最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由于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购买心理所使,经常会发生打折销售、赠购物券比加量不加价的形式甚至更容易吸引消费者,从而实现更大的销量,获取更高的利润。因此仅仅凭单位税负与利润的大小来判断选取促销方案并不是合理、正确的筹划。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对于商场来说最主要的是扩大商品销售,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生存问题,税负的考虑还在其次。
  纳税筹划的根本出发点是整体效益最大化,而不是税负最小化。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具体方式,甚至可以定期改变促销方式,以观察哪种促销效果最好,从而采取哪种方式。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7日国税发[1993]15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9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全国人大,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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