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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权证创设制度

[作者:未知[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的权证是在特定的股权分置背景下产生的,发行主体为非流通股股东,与国际上通常由券商等金融机构作为权证发行主体存在较大差别。股改权证是一种特殊的权证形式,它与成熟股市里的那种交易型权证不同,它是股改公司大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一种“对价”,其发行人只能是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是大股东。这种股改权证的发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的,其发行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根据股改公司股改方案的约定来发行,发行的品种与数量必须严格遵守股改方案的约定。而且,股改方案的实施必须获得上市公司相关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它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大股东发放股改权证只能按照法律程序行事。但券商创设股改权证显然没有经过法律程序。
  而股改权证作为具有一般属性的权证,它在二级市场的涨跌及引起的收益或损失,都是获得对价权证的流通股股东自己的事。允许券商对股改权证进行创设,扩大了股改权证的数量,使股改权证的价值遭受贬值,使二级市场上的涨幅受到限制和压制,则是损害了持有股改权证的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因此,券商创设股改权证,是对股改权证持有者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股改权证作为一种对价形式,投资者拥有获益的权利,而券商创设权证损害了投资者对股改权证最大利益的获取。
三、我国权证创设制度尚需完善
  
  1.将股改权证与创设权证区分开来
  在这方面可以参考香港衍生权证制度的有关条款,不同机构创设的权证允许有所不同,与原有权证也有区别。创设权证的条款均由发行商自行决定,不同的发行商根据自己的预期发行不同条款的权证,由条款制定带来的风险也均由他们自己负责。与此同时,交易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预期选择最契合自身要求的权证。
  2.加强创设过程中创设人的透明度
  加强创设过程中创设人的透明度,就是及时公布创设人未发行出去的权证数量及在市场上回购权证的数量等相关信息可以采取单独一板行情的方式,将创设人创设的额度,每日买卖数量,剩余未发行权证数量予以清晰的列示。也可以让创设人在自己网站上公布这些资料供交易者查询。
  3.在适当的时候引进现金结算方式
  权证采取股票结算方式是可以有效保护投资者的行使权但也有不足的地方。足额的担保不仅给创设人带来沉重的负担,降低了创设人的资产流动性,更严重的是创设认购权证的过程中使大量流通股被冻结,导致标的证券流动性下降,价格上涨,反过来又影响了权证价格。而认沽权证持有者行权必须持有标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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