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价值共识及其可能性
理想,但是达成共识还是可能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可能性之一——价值主体的统一性。道德价值是价值的一种,而价值的根本特性是它的主体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价值共识的可能性之一,也就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主体自身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尽管市场经济的经济主体不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但是差异是在同一背景下表现出来的,它们在局部利益、各自目的和不同的需要等方面的差异并不等于它们完全无法沟通。任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只要他是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范围之列,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家庭的一员。作为一个共同的成员,不可否认就有许多共同的属性和特征。例如:在我国,一个普通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一个以公共事业为主的国有企业之间是有许多不同之处的。他们的目的、利益不同,经营手段也许不一样,企业的体制和经营能力也会不同。但是这些并不影响他们都成为我们《公司法》规定中的一个法人,他们都要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规则和秩序,都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他们都面临共同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的最基本利益要求。这样,多元化的价值主体之间面临的道德行为问题肯定也就具有了一些相同或相近的性质,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们之间如果要获得各自的利益和需要,就要在冲突中求同存异,认识到彼此的共同点或共同利益,从而达成某种共同的最基本的价值共识。这样,有赖于他们的共同努力,有赖于平等的道德对话。从这个意义上说,多元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又是统一的。
2.可能性之二——市场经济提供的合理性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必须具备市场经济的共性。市场经济的共性如同古希腊神话中的“普罗克拉斯汀魔床”(比喻强求一律,不容差别),迫使所有市场主体都要遵循市场的经济原则。例如:最大化效率原则、公平交易原则、普遍均衡的价格原则等。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有个性的一面。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搞市场经济的前提。WTO谈判首席代表龙永图在一次国际贸易讲坛上说,在当今社会尤其是经济全球化的社会中,如果一个国家不搞市场经济就永远不可能成为这个社会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什么中国必须搞市场经济,而只有在一个共同的经济体制之下,这个国家才可以说它属于世界、属于世界经济。为什么要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呢?龙永图说我们“必须兼顾在竞争过程以及在竞争以后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兼顾那些弱势群体,必须兼顾市场经济中的社会公正和社会分配的平等”。这个观点和吴敬琏先生几年前提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市场经济+更大的社会公正”是一致的。社会公正和社会分配的平等是我们社会主义所需要的、追求的,它属于一个“应该”的范畴。万俊人教授指出:“首先,作为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为合理的经济模式,市场经济已经被证明是最有效率的它主要体现在:市场经济本身为经济行为主体的自由平等要求及其自由竞争提供了优越的经济活动机制,最大限度地开辟和调动了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创造性资源和社会潜力。其次,从一种理想的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也是一种较为公平合理的经济模式没有公平,竞争既不能合理持久,也不可能是具有高效生产性的竞争。第三,市场经济还以其特有的市场化扩张力量,极大地增进了人类社会相互交往和沟通的机会、深度和广度。”能给市场经济主体的道德行为提供一个共同的方向和目标,而道德行为共同的方向和目标是道德价值达成共识的基础。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已经提供了一种达到道德价值共识的合理性的基础,这种合理性的基础是制度性的、根本性的。
3.可能性之三——超越主客体关系。真理性的道德价值共识是现实的。面对当前的事物。人们总会去追寻它的本质、意义或特征,总想寻根问底。张世英教授在《进人澄明之镜——哲学新方向》中认为有两种追问方式。一是由表及里、由浅人深、由感性中的东西到理解中的东西(广义的)的追问。这种方式从柏拉图开始,是一种追根问底的主客体关系的方式。二是西方现代哲学的人文主义思潮,已不满足于这种追根问底的方式,要求回到具体的、变动不居的现实世界。它并不是主张停留于当前在场的事物之中,它也要求超越当前,追问其根源,只不过它不像传统哲学那样主张超越到抽象的永恒的世界之中去,而是从当前在场的东西超越到其背后的未出场的东西,这未出场的东西也是和当前的东西一样是现实的事物,而不是什么抽象的永恒的本质或概念,所以这种超越也可以说是从在场的现实事物超越到不在场的(或者说未出场的)现实事物。这也就是超越主客体关系的哲学转向。现象学代表人物胡塞尔晚年时也曾极力反对把单个的个体凝结和实化为君临于个体之上的客观精神,主张用“主体间性(intersubjektivitaat)”代替“客观精神”。主体间性旨在表明社会群体乃是诸独立个体或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之网,没有什么独立于诸个体之上的抽象力量来主宰个体。这样,群体成员的行为的主动权就归属于群体成员或个体自己,而不属于高踞于群体之上的主宰。这也是超越了主客体关系的思想。因为我们必须承认我以外还有他人的独立存在,这个他人是和我一样的主体,既不是手段也不是儒家的推己及人和爱有差等的同情对象。因此道德价值共识本身也是可以超越主客体关系并具有真理性的。它主要表现在道德价值共识的内容是客观的。虽然与科学真理相比,道德价值共识的形成有其特殊的主观因素,但是道德价值共识的客观性不会改变。它不仅是人们在道德领域认识的所有物,而且更根本的是这种认识一定要具有客观的、必然性的内容才能为人们所接受,为人所信仰。道德价值共识同时也是主观和客观、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道德领域的众多困惑现象是“当前在场的东西”,那么,其背后的未出场的东西是什么呢?这未出场的东西并不是什么抽象的不具有现实性的本质或概念,而是现在不在场的(或者说未出场的)但以后一定会出现的现实事物。比如现实生活中有“不把人当人看”的现象,这是“当前在场的东西”。那么,其背后未出场的东西是什么呢?它不是一些永恒的不具有现实意义的概念如“不讲道德”、“无人道”等,而是存在着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地位不平等的现象!“平等”虽然现在不在场,但它是以后会出现人们追求和信仰的现实事物,而不仅仅是个永恒的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讲,真理性的道德价值共识是现实的也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