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研究
摘要:股份支付激励机制从产生开始就突出展现了其在解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留住公司人才上的能力,近些年来,这种机制越来越被企业所重视和应用。我国应用股份支付机制的时间相对较晚,20世纪90年代初,股权作为激励的工具开始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出现。虽然我国近些年相继出台和修订了各种相关的法律、文件,颁布和补充了相关的会计准则,但是仍然有不足的地方,本文拟就以我国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给出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股份支付;权益结算;现金结算一、我国股份支付的方式和会计处理
我国的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按照股份支付结算的方式进行分类,将股份支付分为以下两类:①以权益为基础的结算方式,例如,股票期权。②以现金为基础的结算方式。例如虚拟股票。下面我们分别看看我国会计准则对这两种股份支付的结算方式有何种规定:
(一)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根据CAS11的规定,我国以权益结算为基础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过程大体如下,①在股份支付协议的生效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授予日。在这一天,当股份支付协议规定,员工或者其他方可以立即行权的,企业应当在本日,以授予员工或者其他方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确认员工或者其他方提供服务的成本或者费用①,同时确认相应的资本公积。②在股份支付生效以后至该项股份支付协议可以被员工或者其他方执行并获得相应权益的时间段,也就是我们所知的等待期。在这段时间内,企业应该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估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的基础上,结合授予日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确认本时期的成本或者费用,同时确认相应的资本公积。③可行权日:在可行权日,除股东在本日行权外,其会计处理与等待期资产负债表日的处理一样,不同的是在此日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已确定。④可行权日以后,除了行权日外,企业不在调整该项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或者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的科目。⑤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员工或者其他方行权的数量和股份支付协议的规定,确认相应的股本和股份溢价,同时结转相对应的资本公积。
例1:景兴公司是一家上市的房地产公司。由于2008爆发了金融危机,为了留住人才,激励员工,景兴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12月,批准了一份股份支付协议,该项协议约定的内容如下:2009年1月1日,景兴公司向其200名项目经理每人授予200份股票期权,而200名项目经理则需要从明年的1月1日起连续为本公司服务3年,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