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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造合同准则在建筑企业会计实务中的运用

[作者:姜慧敏| 打印 | 关闭 ]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新建造合同准则对当前我国产生的影响,进而分析新建造合同准则与旧准则之间的规定差异及其实务运作方法,最终为适应新建造合同准则提出了些许对策。   关键词:新建造合同;会计准则;建筑企业;实务操作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2-000-02   一、前言   在我国最新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当中对于建造合同相关会计计量、核算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对于当前我国建造承包的一些企业所使用的建造合同当中沿用的旧的会计核算方法、方式给出了新的更加具有全面性和准确度的解释和讲解。这一准则的确立使得我国建筑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的会计核算更加完善和规范化,与此同时也为建筑企业的内部审计提供更加真实、完整的会计核算信息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与世界的交流日益密切,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当中也是依托了国际标准并结合我国建筑企业现有核算方式实际对相关准则进行了改变。但是,由于我国建筑企业过于依靠普通劳动力,而没有更好的向机械设计及其自动化等高科技方向发展,从而让我国建筑企业面对新的变革(新会计准则)无法恰当改善现有核算方式,进而让我国建筑企业的会计日常核算工作管理起来更加复杂、繁琐,但是其实际上帮助了建筑企业能够更好的发展。作者结合自身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多年经验,对当前我国建筑企业适应新建造合同准则给出自身的建议,希望帮助建筑企业尽快适应新会计准则核算并带来会计实务效率和质量的双重提高。   二、建造合同准则当中所存在的问题   1.收入与工程结算相分离   在新会计准则当中对关于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主要是在收入的确认和核算方面,与原来的《建筑企业会计制度》当中的规定存在着非常大的一些差异。在旧的制度当中主要是依据承包方和发包方所实际的结算金额对收入进行确认,然后将其金额作为建造合同完成所获得的收入来进行确认,但是针对此点新会计准则当中对建造合同的准则规定就不相同了。它是通过考核建造合同的结果是否能够被可靠的估计出来,然后依据不同的比率来对收入进行确认的。因此,可以发现在当前新会计制度下的建造合同的相关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产生了很大的不同,其会导致在日常具体的会计实务工作中此项工作的进行无法坚持历史核算方法,从而带来了会计政策调整等不必要事项。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如果依据当前新的建造合同的准则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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