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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造合同准则在建筑企业会计实务中的运用

[作者:姜慧敏| 打印 | 关闭 ]
规定来进行收入确认的话,这些能够作为合同收入来进行确认的时间和标准将大多数要依靠承包商他们自身来进行估计从而确定,在这一过程当中其实根本没有涉及到对于工程相关款项的结算。所以,才导致了这种收入的确认同工程的结算之间相互分离的事项的产生。   2.内部交易事项不规范   当前,在我国的建筑行业的建筑企业领域当中大多数的建筑施工的项目基本全是利用集团公司为主的总承包形式,接着交总资源通过分为由其自身的下属二级公司,也就是子公司来进行其具体的施工。通过利用这种二级管理、整体互动的模式,让集团的总公司变相的成为了发包方,成为了工程建设的主体,而其下属的子公司也就变相的成为了承包方。在这种模式下,承包方和发包方之间的关系就产生了微妙的变化,他们之间将会有很多属于企业内部交易的事项,从而导致了企业能够通过这种方式粉饰报表的结果。在新会计准则当中的建造合同的相关准则出台之后,就对这一事项的实质化和形式化进行了规范,从而让很多的建筑施工的企业减少了其在内部交易的事项当中产生会计核算的这种非常不规范这种行为。   (1)现有建筑企业的当中对于内部交易的收入和确认过程存在着信息不对等的状况。依据新会计准则当中对于建造合同相关准则的规定,对于发包方与承包方无论是否存在母子公司关系,他们都要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已经完成的合同的收入和合同的成本进行确认。因为,这些市场对于建筑企业这个集团公司来讲,他们之间发生事件是属于内部的交易事项的。所以,如果当前的发包方和承包方真的在其所认定的完工进度当中,或者是在整个合同的金额方面出现了相互不相一致的实际情况的时候,就将要造成现有发包方对于分包工程进度和款项的确认成本同企业子公司承包方对于其当前工程款项、进度所确认的收入之间产生不一致的现状。这种现状不仅会使得发包方在其合并报表当中对于其产生的内部交易相关事项所需要进行的抵消处理带来非常大的困难,与此同时还将会影响到整个集团当前会计核算准确性的要求。   (2)由于内部结算不及时,将会导致企业当期资产和负债的虚增。对于整个工程施工的过程来说,经常会遇到一些无法避免的因素存在,从而致使发包的单位对其所产生的内部分包单位无法通过工程结算这一工作进行及时汇总和结转,从而让在资产负债表日产生母子公司之间的差异。其将导致集团已经可以结算的预收账款同子公司的已经完工的但是没有结算的款项出现全部挂账的现象,从而致使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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