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解决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若干建议
物业服务费。关键看他们是否享受到了物业服务。笔者认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如果车位、车库产权人在通往车位、车库的过程中.要穿越物业管理区域,那么他们自然要享受一系列的物业公共服务,比如清洁卫生、绿化、道路交通、公共秩序等等;如果车位、车库产权人可以直达车位、车库而无须穿越物业管理区域,那么他们就未享受到车辆管理服务之外的物业服务。
对于第一种情况。也许有人会反驳:这些外卖的车位、车库和必须通过的物业管理区域是一种相邻关系.全体业主理应提供通行的便利。这种说法也有一定道理。但也应该注意到,这些外卖车位、车库的使用寿命高达数十年,单就车辆对物业管理区域道路的毁损来说,这些产权人就没有理由不承担必需的道路养护费用。如果更较真的话,这些车辆占用了物业管理区域有限的道路资源.增加了安全隐患,而且污染了环境。对于这些负的外部效应。为什么不应该付出一定代价呢?
因此,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对这部分需要穿越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卖车位、车库的产权人.收取一定的物业服务费是合理的,尤其是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当然,具体标准可与其他业主区别对待。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车位、车库的产权人只享受到了车辆管理服务.所以只需缴纳车辆管理费。而无须再缴纳任何性质的物业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