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民和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的探讨
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与建议。
1.加快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探和详查工作,彻底摸清家底,积极争取国家、省、地的各种勘探资金,加大商业性勘查力度,同时吸纳社会各方资金进行勘查,摸清我县矿产资源的潜在力,增强后备资源,努力找矿,找优势矿。
2.加强矿政管理,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1)进一步加大矿业秩序整治力度,把开采中没有按一定的开采方式、开发方案进行的,列入重点整治;存在矿山安全隐患、不及时清理危岩、浮石、掌子面倾斜角度大、开采中私存雷管、炸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查处一项,严格进行停产整顿,防止发生恶性事故;对已发放的采矿许可证进行清理,手续不完善的及时补交、完善,对矿业权进行非法转包、转让的行为,依法查处,建议发证机关核销,对停而不采,乱采乱挖、随意堆放废石废渣、影响行洪的矿山企业,进行限期警告整顿。
(2)加强矿山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严格市场准入,限制开采技术落后、资金条件差的企业,控制高能耗项目上市,大力推广节能降耗生产技术新工艺,坚决淘汰浪费资源的落后工艺、设备。
3.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整治
(1)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惩治结合,严格进行矿山环境评价制度,禁止在重要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内探矿、采矿,控制在生态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生产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的矿产开采项目,禁止在湟水河河道、黄河两侧的可视范围内进行采砂,确保河道畅通。
(2)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对已开采、新开采的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总局要求的对矿山企业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要求,促使矿山企业积极缴纳保证金,明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责任与义务,提高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
(3)与各相关部门积极联合、协调,共同抓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同公安、安监、工商、城建、水务、林业等部门的联合协作,齐抓共管,加强执法,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的,要及时查处,对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政策法律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为生态县建设及东部新门户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1.加快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探和详查工作,彻底摸清家底,积极争取国家、省、地的各种勘探资金,加大商业性勘查力度,同时吸纳社会各方资金进行勘查,摸清我县矿产资源的潜在力,增强后备资源,努力找矿,找优势矿。
2.加强矿政管理,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1)进一步加大矿业秩序整治力度,把开采中没有按一定的开采方式、开发方案进行的,列入重点整治;存在矿山安全隐患、不及时清理危岩、浮石、掌子面倾斜角度大、开采中私存雷管、炸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查处一项,严格进行停产整顿,防止发生恶性事故;对已发放的采矿许可证进行清理,手续不完善的及时补交、完善,对矿业权进行非法转包、转让的行为,依法查处,建议发证机关核销,对停而不采,乱采乱挖、随意堆放废石废渣、影响行洪的矿山企业,进行限期警告整顿。
(2)加强矿山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严格市场准入,限制开采技术落后、资金条件差的企业,控制高能耗项目上市,大力推广节能降耗生产技术新工艺,坚决淘汰浪费资源的落后工艺、设备。
3.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整治
(1)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惩治结合,严格进行矿山环境评价制度,禁止在重要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内探矿、采矿,控制在生态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生产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的矿产开采项目,禁止在湟水河河道、黄河两侧的可视范围内进行采砂,确保河道畅通。
(2)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对已开采、新开采的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总局要求的对矿山企业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要求,促使矿山企业积极缴纳保证金,明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责任与义务,提高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
(3)与各相关部门积极联合、协调,共同抓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同公安、安监、工商、城建、水务、林业等部门的联合协作,齐抓共管,加强执法,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规定的,要及时查处,对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政策法律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为生态县建设及东部新门户建设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