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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然林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作者:未知[来源:本站整理]| 打印 | 关闭 ]
述农村信用社涉及到的三种性质中,合作性质已经没有实质性的内容,而政策性和商业性是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性质。这三种性质实际上是互不相容的:合作制是以自愿互助为基础的。政策性是以扶持落后地区的发展和非盈利为导向的,商业性则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正是这三者之间的矛盾,构成了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瓶颈,是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关键。
  首先,农村信用社从来就不是真正的合作性金融组织,强制将它改组成合作制是不合适的,阻力也必然很大。合作金融组织的建立和发展是和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在当前的经济落后地区,农民缺乏合作互助的能力和地念,还不具备必需的基础。即便能组成合作组织,也会因为内部交易费用过大而寸步难行,从集体行动的逻辑来说,这种由小资金组成的大集体,其成员没有足够的动力去采取有利于整个集体的行动。

  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农民首先需要的是政策扶持。给他们提供信贷资金支持不仅是输血,同时也是在帮助他们造血,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的主要功能正在于此,它弥补了农业发展银行在这方面的政策缺位。农村信用社这一功能不应削弱,而应加强。
  我们注意到,农村信用社是在用商业化的操作来进行信贷支农,同时,即便是在落后地区,农村信用社也在提供相当数量的商业性融资业务,这方面的需求将随着当地中小企业的发展,而日益增加。信用社人员感到,现行的政策束缚了信用社业务的拓展和规模的扩大,认为农村信用社应该向商业银行方向发展。其实,一个健全的农村金融市场主要是以竞争性商业金融机构为主体,而农村信用社有着先人为主的优势,因此,商业化也是其改革的一个方向。
  我们为经济落后地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所提供的思路是:不应将其改造成合作性金融组织,而应把它的政策性和商业性的功能分离开来。农村信用社首先应继续发挥其政策性功能,在这方面,可以将它改组成农业发展银行的基层网点,从而把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支农政策纳入到农发行的通盘考虑,完善其作为政策性银行的功能。其次,可以将农村信用社的其他业务和资产剥离出来,发挥其既有的优势,从事商业性融资,在较长期组建成农村商业银行。最后,随着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鼓励和规范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这样的思路将有助于建立一个功能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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