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发展农村新型金融服务组织的若干思考
摘要:为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农村新型金融服务组织健康、快速发展,保护投资人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金融体系稳定,当前,应在相关地区建立农村金融服务协会的试点,各级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依托农村金融服务协会,对农村新型金融服务组织履行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以促进各地农村新型金融服务组织依法办事、合规经营、稳健运行。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服务;市场准入;监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指出:“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县域内的资金互助组织和民间借贷,将以新的面貌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农村所有新型金融服务组织将在我国广大农村层出不穷、欣欣向荣。这对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具有无法估量的重大现实意义。由此也提出了如何规范发展农村新型金融服务组织的重大课题。
一、正确科学地认识评价农村新型金融服务组织
近年来,理论界、实务界和决策层围绕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其中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农户资金互助组织和民间借贷的概括称谓不一,直接涉及对农村新型金融服务组织的认识评价和监督管理问题。这里,我们谨与两种较为流行的称谓进行商榷。
其一,称其为“新型金融服务机构”。我们认为称谓不确切的地方在于:目前,无论是正规文件,还是法律法规,都没有称其属于金融机构的范畴,它们还没有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范围。至于在今后适当时候,将其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届时称其为“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也为时不晚。
其二,与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活动相比较,称其为“非正规金融”。金融前面冠以“非正规”三字,轻者使人产生模糊错觉;重者使人将其与“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联系起来,将其列入清理整顿对象。显然,这种称谓是不确切的。
一是有碍党和国家农村金融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和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逐步放开信用服务市场。”“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给予适当政策支持。”《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探索发展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从构建金融信用体系入手,加快建设统一、高效、规范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体系。”
二是有碍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培育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提高对“三农”的金融服务水平。
三是有碍广大社会公众特别是农民群众创造性的发挥,解除“三农”发展过程中的资金瓶颈制约。
四是有碍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行政、科学行政、适度行政,放松农村金融管制。
五是有碍对金融涵义的正确理解,造成概念上的混乱。
与上述两种称谓不同,我们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农户资金互助组织和民间借贷,概括称谓为农村新型金融服务组织,特指其为:在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农村金融政策催生的、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金融组织。我们对其这样称谓,一是符合党和国家近年来相关文件精神,二是符合目前金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三是符合其特征、功能实际,四是符合有关部门对“金融”、“组织”概念的权威解释。
二、农村新型金融服务组织市场准入的路径选择
应当说,对农户资金互助组织和民间借贷,社会公众并不陌生。小额贷款组织虽是“舶来品”,但是有关部门已在一些地区进行试点。同时,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经济、金融的发展,以其他名称出现的金融服务组织还将诞生。农村新型金融服务组织,具有鲜明的时代精神,具有具体的融资功能,具有独特的金融管理印记。我们不仅要在政治上、理论上赋予其新鲜内容,而且要在管理实务上赋予其合理性、合法性,使其顺利地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一)市场导入
商品经济孕育了民间借贷这种原始的融资形式。市场经济提高了社会资金的运用水平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