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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其防范

[作者:未知[来源: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摘要:信用卡是由银行或非银行机构向持卡人发行的具有多种功能的结算凭证,是目前我国广泛使用的一种支付结算工具。近年来,我国信用卡市场发展迅速,随着信用卡在我国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信用卡被恶意透支的情况也日益严重。信用卡恶意透支是违反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协议的行为,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不仅直接危害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了银行的声誉,阻碍了信用卡业务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本文通过指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几种常见手段,分析信用卡被恶意透支的原因及其危害结果,提出了针对信用卡被恶意透支的对策,以保护国家和银行的利益。

关键词:信用卡;恶意透支;原因;防范对策

        1  恶意透支的概念
  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信用卡风险发生也越来越频繁。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结算的诸多环节都可能存在风险。而且随着发卡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增多,信用卡风险体现出涉及面广、风险种类多样、危害性大的特点。
  信用卡风险,主要是指有造成资金损失的危险程度。③从理论上讲,信用卡业务在营运过程中,因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资金风险。从实践中看,由于发卡行、持卡人、特约商户三者之间潜在着风险源,银行鼓励的善意透支和持卡人恶意透支行为同时存在,透支如果催收不及时,追索乏力,或缺乏风险保障机制,就容易形成信用卡风险。由于信用卡业务风险的发生具有涉及面广、种类多样、危害性大等特点,使得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对发卡行具有重要作用。不论是在信用卡风险发生前还是在风险发生后,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都很有必要。
  信用卡业务有许多风险,其中恶意透支风险最为关键,如何防止由于持卡人的恶意透支行为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乃是银行办理信用卡业务的重中之重。
  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一定金额的消费。根据持卡人的主观认识,信用卡透支形式分为两种,即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遵循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内进行透支的行为,或者无意间超过规定的限额或限期进行透支,但在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透支本息的透支行为①。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相对,依《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从刑法规定“恶意透支”的含义来理解,其具有下列特征:
  1.1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即有非法占有发卡行资金的故意。
  1.2 行为人存在着“超出透支限额”偿还的行为。是否超过限额透支,应以透支后的信用卡存款余额作比较,而不是每次的透支数额,虽每次的透支数额未达到限额标准,但余额超过限额的,也是超额透支。④
  1.3 行为人具有“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的客观行为。根据1996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和1997年《刑法》规定可以看出,构成恶意透支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项条件: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超过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三是经过银行催收后不归还。由此可见,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3.1 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从主观目的看,持卡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才构成恶意透支。如持卡人明知账户上已经没有存款,仍从银行频繁地提取现金或者购物消费,造成大额度的透支,而且事后没有打算归还。
  1.3.2 透支数额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授信额度的3%或者10万元”。发卡银行可以在这个规定额度内,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其具体的信用额度,并定期复查调整。在协议授信额度内的透支行为,是善意透支。而恶意透支行为则超过了规定授信限额。
  1.3.3 透支期限
  信用卡透支期限也是构成恶意透支的主要因素。《银行卡业务管理办理》规定:“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可见,透支在60天内归还透支款的,属善意透支。换言之,恶意透支都是超过60天不归还的行为。
  1.3.4 经银行催收后不还
  对“催收不还”如何理解?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经银行催告后超过3个月不还的即可认定构成犯罪。①
  2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种类及成因
  2.1 信用卡恶意透支的种类
        2.1.1 假证办卡:信用卡申请人使用假身份证到银行申请信用卡,并在申请到了信用卡后肆意透支。
  2.1.2 频繁透支:持卡人以极高的频率,在相距很近的信用卡营业点反复支取现金,积少成多,在短时间内占用银行大量现金。
  2.1.3 多卡透支:持卡人向多家银行提出申请,多头开户进行透支。
  2.1.4 异地透支: 持卡人利用我国通讯设备还不发达,异地取现信息不能及时汇总,紧急止付通知难以及时送达的现状,在全国范围流窜作案,肆意透支。
  2.1.5 交叉担保:持卡人之间相互交叉,连锁担保,分别在不同银行申办信用卡后进行透支。①
  2.1.6 相互串通: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以假消费等方式套取银行资金。②
  2.1.7 内外勾结:持卡人与银行员工内外勾结利用信用卡透支。
  2.1.8 边透边还:持卡人在多个银行都申请了信用卡,有大量透支,并往往以新透支来偿还旧透支,以一张卡的透支来偿还另一张卡的透支,最终导致出现多重债务。
  2.1.9 私相授受:这种行为最初源自香港,指合法持卡人与他人合伙利用真卡在异地恶意透支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合法持卡人将信用卡交于同伙,由同伙到内地疯狂购物消费,大肆恶意透支,当账单寄达合法持卡人时,合法持卡人提出本人未离港的证明,向发卡人报称账项出错,拒绝承担该笔费用。私相授受行为实际上是共同恶意透支行为。
  2.2 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
  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点:
  2.2.1 信用卡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恶意透支风险的潜在性。
  2.2.2 从发卡银行的角度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
  2.2.2.1 对于申领信用卡的审核不严,部分发卡银行为追求发卡数量而放松信用卡申领的审核要求,对于申领人的资信调查流于形式。
  2.2.2.2 没有有效落实信用卡的担保措施,信用卡透支是一种在信用卡有效期间内在一定额度多次循环发生的消费信贷,应当辅之以有效的担保措施,但是部分发卡银行或者没有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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