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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国有商业银行风险成因及其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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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结构要求,相继建立了比较规范的稽核监督体系,不断健全总行对资金的统一调度与管理制度,加强了总行对系统内资金清算、汇差资金、拆借资金和备付金的控制。
外部监管方面,政府监管部门相继发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02年9月)、《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4年3月)、《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2004年12月)、《关于加大防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工作力度的通知》(2005年3月)等风险监管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各商业银行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或具体办法,初步形成了内控体系。
  (二)风险管理与控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国内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与控制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同国外相比,仍然存在明显的不足:首先,对银行风险的主观认识不充分,缺乏银行发展的长远规划,由此导致过分看重规模,而对资产质量认识不充分;其次,商业银行运行的组织结构不科学,从外部所有者缺位、产权不明、分支机构设置不经济等严重问题,到内部机构设置重叠、部门和岗位职责不清、相互之间信息互动不畅等突出弊端,因而不能对金融风险实现有效的控制:第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手段相对比较落后,风险管理专业化程度较低,缺乏科学的市场风险定价能力.难以实现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分离。同时,各行也都并没有真正建立起科学的信用评级体系.对客户的信用评级还比较初级,风险的量化分析技术比较落后;最后,各行在制度建设方面仍IF1任重道远 就目前现状而言,许多商业银行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制度健全但缺乏执行力。维系银行风险控制系统是比较零散、相对陈旧、执行力差的规章制度,而不是动力充足、传导有效、运作良好的控制机制,与银行自身风险控制需要和外部风险监管的要求相距甚远。
  三、完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
  根据《巴塞尔核心原则》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按照最低资本、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有效监管、市场约束等三项基本要求。结合新协议广泛涵盖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等管理规范规定.充分坚持有效性、审慎性、全面性、及时性和独立性的原则。建立商业银行科学、高效的风险管理控制体系。
  (一)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银行法人治理结构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组成,它是现代商业银行正常经营与风险控制的基础性制度保证。重视和强化银行的内部监督控制。在银行法人治理结构中设立独立的、只对银行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考虑对风险管理控制的要求,科学的治理结构中应包含一个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稽核委员会和风险经理在内的相对独立的风险监控体系。
  (二)明确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分工及相互制衡关系
  为体现风险经营与风险管理的功能要求,商业银行应在强调各业务部门相互独立的同时,更强调业务运作的相互制约,以实现风险控制与管理中交叉监督、双重控制的效果。一般的做法是.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按风险类别分别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并由该主管部门牵头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关联会议.进行风险分析与风险控制的讨论。
  (三)健全完善严密、审慎的授权审批制度

  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先进经验,考虑建立包括贷款权限(部门、个人)、风险限额和审批程序等在内的严密、审慎的授权审批制度。银行内部的授权与审批制度由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并提交董事会认可。

  (四)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检查与稽核制度

  有效的内部检查与稽核制度是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避免和减少损失的关键制度安排。商业银行内部检查与稽核制度一般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总行业务部门对其下属分支机构业务部门的对口检查检查的形式主要有要求报送并审查有关业务资料、财务报表、专门问题报告、召集分支机构行长或业务部门经理座谈会等:二是总行审计稽核部门对其下属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或专项审计:三是银行日常自查及外聘审计、会计师进行检查分支机构内部同样设立专门的稽核部门,负责检查每月发生的各项业务单据,检查情况直接向主要领导汇报,行长优先考虑解决稽核部门发现的问题。

  当然,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控制是一个系统工程,上述相关分析仅是其中一隅要实现商业银行经营的稳健性、安全性和持续性.应在提高风险识别与评估能力、风险管理与分析技术水平的基础上,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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