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小商业银行信用业务授权体系的构建完善
,总行行长作为授权人对总、分行相关受权人授予业务经营及管理权限。在转授权层级,总、分行相关受权人作为转授权人在总行行长业务授权范围内对相关转受权人转授业务经营及管理权限。
三、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业务授权体系的完善
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信用业务授权体系的有效构建,能够在强化统一的法人制度、加强风险与内控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是法人授权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如缺乏有效的法人授权等级评价制度,弱化对分行资源配置的指导意义;权限按岗位设置,未考虑受权人个人因素;对越权经营者处罚不严,未做到权责明确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完善和一级法人体制的实施,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
(一)构建有效的法人授权等级评价制度,实行差别化授权
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给予分支机构授权额度时,应根据分支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给予差别授权,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风险控制能力难以精确量化,在指标选择、指标权重方面缺乏有效设定,实际业务授权中往往依靠个人主观判断进行决策,甚至实行“一刀切”授权,影响了对分支机构的科学授权。应建立统一的授权等级评价制度,科学设定指标体系,作为差别化授权的依据。设定授权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应充分考虑分支机构内、外部环境的影响,指标体系可由地区经济、财务、内部管理三个模块构成,以财务模块为重点。一是地区经济模块,可考察分支机构地区经济特色、地区GDP总量、地区GDP增长率、人均GDP、金融机构存款余额、贷款余额等因素;二是财务模块,可考察分支机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经营规模等因素,包括RAROC、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率;不良率、不良余额;存款余额、存款增长率、贷款余额、贷款增长率等指标;三是内部管理模块,可考察分支机构风险防范能力,包括成功堵截案件率、案件发生率、越权违规数量等指标。应对各类指标设定不同权重,通过加权计算得出综合分值,根据分值高低将分支机构划分为不同等级,给予差别授权。
(二)以授权到岗为主,授权到人为辅,逐步推行授权到人
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信贷授权的实现方式包括两种:对人授权和对岗位授权。授权到人是对自然人授权,根据受权人的变化而相应调整授权权限;授权到岗是对工作岗位授权,所有在该岗位工作的人员权限均相同。目前国内银行实行的大多是授权到岗的模式,在授权时更多的是考虑受权人所处机构、部门的情况及其岗位,对受权人自身风险把握能力、风险偏好、个人素质等因素考虑不够充分,而人是授权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因素,国外一流银行授权时非常重视人的因素,根据受权人的的能力、水平、素质进行授权。而未来国内银行授权发展趋势是向国际接轨,逐步实现按人授权,我国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应建立授权到人与授权到岗相结合,逐步推行授行到人的授权体系。授权到人可考虑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定性方面,可考虑个人业务素质、工作经验、对事业的忠诚度、风险识别能力、风险偏好等。定量方面,可考察从业资质、从事专业时间、审批项目数量、出现风险项目数量等,并视其工作质量、专业表现、尽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从长期看,按人授权是我国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实现科学授权的方向,但按人授权需要建立以人为本的授权考评体系,从短期看,立即全面推行尚不具备条件,可考虑以授权到岗为主,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行授权到人。
(三)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权责明确、奖惩结合管理机制
不受监督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不受制约和责任追究的授权也容易失效,有的银行提出授权即“授责”,有的银行将审批称为“问责审批”。实际业务执行中,分支机构在业务指标考核的压力下,存在追求本位利益的冲动。这就要求我们完善权责对应的机制,实现有权有责、有授有收、有奖有罚、有进有退的授权管理。一是要加强授权执行情况检查监督的力度和覆盖面,通过日常监控、定期检查、突击检查、内外部审计、系统硬约束等手段,监控授权执行情况,及时发现越权行为。二是要落实处罚,不因优质客户、好项目、项目未形成风险或损失而放松对越权行为的责任追究;对越权审批的项目下调分类级次,加提相应的专项准备,增加经营机构的成本,使越权行为得不偿失;对存在越权行为的分行减少授权权限,对越权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可降低其职级、撤职甚至开除。三是完善奖励机制,对于执行授权管理制度规范,依法经营、合规经营、稳健经营,资产质量好的分行,可提高分行的授权权限,并在全行系统给予通报表扬,给予精神及物质方面的鼓励。
参考文献:
吴旺延.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授权等级评价指标体系及财务综合评价模型[J].经济管理,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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