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的合理性
股权控制,不仅可以形成长期合作关系,更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安全。
第二,在投资方式上,可推行股权互换、债转股两种方式,增加境外银行机构投资入股的灵活性。股权互换,即境外银行机构以自身股权换取中资银行相应的部分股权,而非仅仅以现金购买股权,这种方式可以先行在资本充足率已达标,而着重于改善治理结构的国内银行中推行。其优势在于,可以减轻境外投资者的资金压力,通过相互持股,增强中外资银行间战略合作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中资银行拓展国际市场。债转股方式,适用于当前中外银行间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而尚未交割,或者外方承诺在未来时期追加投资的银行(如工商银行、浦发银行、西安商业银行等),通过这一方式可以充实国内银行运营资金,减轻融资压力,加强双方的业务合作,而境外投资者可以选择在适当的时机增持国内银行的股份。
第三,在股权定价上,由双方竞价为主向多方询价为主转变,引入拍卖和招投标方式,完善银行股权转让的价格发现机制。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不少国内银行的做法局限于选择单一入股对象,然后进行双方竞价,这很可能因竞价不充分导致股权价格低估。建议在同时引入和考察多个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基础上,建立多方询价渠道,同时构建多方竞价平台。除了协议转让方式,还应该积极引进股权拍卖和招股投标方式。
第四,在上市地点上,重组后的国内银行不应局限于海外上市,应充分考虑内地上市的可行性。建议内地证券市场上市应该有国有银行的参与,中小规模的银行IPO可以考虑在内地市场进行。目前我国内地市场银行股仅有5家,金融股所占比重仅有5%,而发达国家一般都在50%以上,这样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和金融蓝筹股的培育。兴业、华夏、广发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均可根据IPO规模的大小,充分考察内地上市的可行性。同时条件成熟的银行,可将优质业务或潜力业务(如信用卡、资产托管、票据等有必要单独核算的业务)进行在内地分拆上市。尤其针对中外银行合资后双方重点发展的业务,如建行与美洲银行的零售银行业务、浦发与花旗的信用卡业务,可以先行分拆上市。
第五,在风险防范上,建立境外投资者(主要针对“财务投资者”)的退出机制,减轻资金抽离可能对国内银行造成的冲击。当前中国银监会对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做出了“持股三年”的政策要求,笔者认为三年时间偏短,何况之前进入的一些境外投资者并不存在持股期间约束。因此,国内银行自身应该加强研究和完善境外投资者的退出机制,以确保银行营运的长期稳定
第六,在发展战略上,不仅要“引进来”,更应该鼓励和支持国内银行“走出去”,全面提升我国银行业竞争力。国内银行必须主动介入全球金融格局大调整中去,才能避免我国金融资源为别国所控制,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具体措施包括:一是与国际银行金融机构广泛开展业务合作,加强与先进银行在信息、技术及人才等多方面的交流;二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参与国外银行机构的股权并购,如结合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与国外银行开展股权置换和相互持股;三是直接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选址上可以先行考虑金融市场发达国家以及经济增长潜力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四是顺应国际银行业监管要求及国际司法、会计、计量制度标准,关注国际金融需求的变化,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产品和服务创新经验,不断缩小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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