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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破产法改革对商业银行财务风险管理的影响

[作者:未知[来源:论文网]| 打印 | 关闭 ]

的债权数额也相应减少。 
   4、因票据承兑或付款行为形成的对破产出票人债权的申报问题也会导致银行的偿付风险。新破产法第55条规定,在票据业务的出票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承兑或付款银行对出票人的债权纳入普通破产债权的范畴,与其他普通债权同等对待。这一规定显然对商业银行不公平。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理,银行在受理票据业务的过程中,对持票人提出的承兑或付款要求,只要对票据的表面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不管票据是如何取得、出票人偿付能力如何等。银行在承兑或付款时,没有义务也不可能知道出票人可能会被申请进入破产程序,而银行只是在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从事银行业正常的票据业务而已。很显然,这种正常的业务行为还要承受未来不可预知的,诸如出票人申请破产而不得不进行破产分配之类的风险。因此,银行在开展票据业务的过程中应对这一问题予以关注,并尽量将可能由此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新破产法的出台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一把双刃剑,能督促各商业银行增强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主动加强内部财务风险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和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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