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如何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的金融环境
,因而我国应该在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风险管理条件、创业板上市规则、专利法、税法、基金、保险基金、机构投资参与等方面修改和制定有利于风险投资和中小企业成长的政策法规。
(二)扩大风险投资主体以增加风险投资资金总量
我国的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比较少,居民和机构投资者的资金很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居民储蓄由于其流动性大,要求变现力强,且多为短期资金,而且居民储蓄与社会的稳定发展也息息相关,虽然其容量大,但是目前还不宜作为风险投资资金的来源。我国可以挖掘的最佳资金来源是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养老基金和捐赠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这些机构投资者资金实力雄厚,资金来源多为长期资金,正好符合风险投资资金的要求。另外,我国可以吸引境外资本,设立由国内大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高科技企业与国外有实力的优秀风险投资机构合资或合作成立的中外合资或合作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募集资金对国内进行风险投资。
(三)尽快完善二板市场以改善风险投资的退出环境
二板市场的建立,对于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有相当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的证券市场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为证券市场是在不断发展中得到完善,二板市场的建立并未加大监管的难度,一些中小规模企业在二板市场上市能够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反而有促进作用。二板市场的建立,降低了上市条件,为风险投资企业提供了良好的退出方式,将会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二板市场。
(四)加强对风险投资家的培养
在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历程中,风险投资家不仅要为企业筹措资金,还要为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供管理咨询,甚至寻找销售渠道,风险投资家是风险企业价值增值的源泉。但是,我国缺乏高素质的风险投资家人才,所以,我国应加强培养风险投资家,使他们既懂经济、技术又懂经营管理、具有金融投资实践和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实践,同时又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和不畏艰难的创业拓新精神。
(五)加强对风险投资的监管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为了使风险投资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影响降到最低,我国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为了从最终投资者那里吸引资金,风险投资家必须提供必要的“市场信号”来证明自己的行为能力,包括有效的审查、适度的谨慎态度、风险投资经验,以减少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再如,为了降低风险投资家和最终投资者之间的代理风险,风险投资公司应采取有限合伙制,将有限合伙人(最终投资者)和一般合伙人(风险投资家)的利益结合在一起。再比如,为了降低受资企业和风险投资家之间的代理风险,可以采取设置较高的基准回报率、详尽的合同条款、适当的薪水和契约策略、对投资进行密切监管等措施。
参考文献:
1.刘国新,修振威.我国风险投资业的风险与收益对称研究.经济与管理研究,2002.1
2.苏惠香,王冬梅.我国风险投资发展中亟待解决的几大问题.财经问题研究,2002.6
3.李厚德,陈德棉,张玉臣.信息不对称理论在风险投资领域的应用综述.外国经济与管理,2002.1
4.刘熠.关于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再思考.投资与证券,2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