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新思路及建议
摘要: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金融业,其正面效应是显而易见的,强化银行业的竞争机制,增加了国外资本的流入,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产品的创新,有利于中国金融业的国际化,然而目前现存的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于银行发展的影响主要是负面的,因此对于监管严格的中国银行业,放松市场准入监管就势在必行,尤其在追求效率的混业变迁过程中。
关键词: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新思路、建议
目前,我国已经在加强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简称管理条例)、《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来实现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结合《巴塞尔协议》,借鉴国外做法,目前,应加强我国对外资银行资产风险管理的力度,完善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应做好以下几点:
一、界定被监管对象
巴塞尔核心原则要求,有效银行监管必须明确界定被监管对象,包括明确规定已经获得执照并接受银行监管的各类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并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对我国外资银行的准入而言,对被监管对象的界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可以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的投资主体的法律资格,其二,外资银行可以采取的法律形式及其开展业务的范围。
二、准入监管的市场化导向
监管的市场化导向就是监管的制度设计和监管措施以尊重和自觉运用市场规律和市场力量为价值取向。比如,同样是出于考察外国申请者的经营品德和缓冲本地银行业过度竞争压力的监管目的,香港用逐步提升申请者在本地设立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格的办法(由注册存款公司后至限制持牌银行再至持牌银行),内地采取“一刀切”地让申请者设立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等待一定期限的办法。前者注重从申请者在本地市场竞争中的经营表现来考察其品德,后者消极地关注申请者排队等待的时间。我们虽不能因此就推断哪一种办法更趋国际化,但哪一个更具备市场化导向和更有绩效显而易见。
三、许可标准与持续监管标准一致
鉴于在一些国家,对银行的许可发照和持续监督由不同的部门负责,有效银行监管不仅应当建立明确而客观的许可标准,而且还应保证许可标准与持续监管标准相一致。这样,当一家既存机构不再符合标准时,就可据此吊销其执照。
一般而言,金融监管大致分两种模式,即单一监管模式和多头监管模式,中国基本上是单一监管模式。由中